[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失职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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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

一、失职追究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5、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因失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分别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2、党内干部职工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3、非党员干部职工犯有失职错误的,参照上述第2款执行。

范文二:

一、失职追究的内容

指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公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具体表现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纪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

3、由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规章制度不全、不完善,导致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4、在工作中推诿、不负责任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

5、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6、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的追究及处理

1、因失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分别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2、工作人员因失职而影响管理服务工作的,给予诫勉教育和告诫,并同年度考评、评优及使用挂钩。

3、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按尧都区委优化发展经济环境的有关规定处置。

范文三: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树立全局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本系统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的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造成较大损失;

3、对上级部门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定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矮的;

4、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延误办事时限或给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

5、工作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无礼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l、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承当,或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

2、工作人员因上述第二条所列失职行为被投诉,并经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调查属实,但不够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的,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

3、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4、非共产党员的工作人员犯有失职错误的,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可实行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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