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zz最新网站2016]2016有机名优茶加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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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有机名优茶标准化、清洁化生产,提升加工生产水平,确保茶叶质量安全,全面增强有机茶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2016年度打造中国有机茶第一县的实施意见》精神,在总结去年项目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财政扶持、先建后补”的方式,充分调动茶叶企业和广大茶农的积极性,实施标准化、清洁化有机名优茶加工厂建设,全面提高我县名优茶品质和效益,促进茶农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长以及茶产业高效、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科技为支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标准化、清洁化、规模化、现代化、有机化的要求,2016年全县重点扶持建设有机茶名优茶加工示范厂20座。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标准化有机名优茶加工示范厂100座,促进我县名优茶加工厂全面升级。

三、建设标准

(一)环境要求

1.示范厂所在地的大气环境不低于GB3095-1996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厂区远离垃圾场、医院200m以上,水田100m以上,交通主干道20m以上,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500m以上。

2.厂区配有相应的照明、污水环保排放、垃圾和废物收集等设施。制茶车间地面平整、光洁,易于冲洗,墙壁无污垢。

3.制订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

4.茶叶加工、清洁用水卫生、洁净,符合GB5749-1985的规定要求。

(二)厂区布局

1.厂区布局科学合理,厂貌整洁清新,厂房总面积200㎡以上,设有更衣室、盥洗室、摊叶间和专用仓库等,并配备消防器材。摊叶间不少于40m2,采用立体式多层摊叶架(5个以上),禁止鲜叶原料落地;专用仓库应有防潮、防晒设施,通风、干燥、清洁;加工车间根据加工工艺流程安装机器设备,实行标准化、清洁化、有机化生产,流水线作业。

2.建设独立卫生间,并远离加工区30m以外。

3.厂区电力设施齐全,负荷匹配,线路布局美观,按负载要求必须安装相应规格的铜芯线或铝线,确保运载时安全可靠。

4.示范厂厂牌统一规格,统一制作。

(三)工艺流程

1.在严格执行《县有机茶加工技术规程》的前提下,根据所加工的名优茶品种,运用相应的加工工艺流程。工艺流程和工作制度张贴在车间显目位置。

2.在名优茶加工的全过程中,不得加入任何添加物。

(四)加工设备

1.购置的加工设备必须符合有机茶生产的要求,不得使用铅、铝合金、铸铝、铅锑合金等材料制造的制茶机器,防止茶叶中重金属含量超标。

2.加工生产线上的机器设备要配套、先进,必须根据所加工的名优茶品种相对应的加工工艺流程来配置,不得一机多用、混用或用其它设备代替,并确保在加工过程中茶叶不落地。生产线日加工名优茶能力150公斤以上。对于旧设备,已不具有先进性的,原则上淘汰。

3.加工设备日常管护使用的润滑油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4.名优茶加工提倡使用电能或天燃气。

5.加工出来的名优茶质量必须符合有机茶标准。

(五)制茶人员

1.上岗前经过相关培训,熟练掌握有机茶生产、加工技术。

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病源,不准带病上班制茶。

3.进入加工车间应换鞋、穿戴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卫生清洁,不准佩带装饰品。

4.不准在加工场所抽烟、喝酒、用餐或进食食品。

(六)投资规模

当年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其中:机器设备投资不少于4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茶叶企业或制茶大户对该项目建设积极性高,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建设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二)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并有一支稳定的、制茶经验丰富和茶叶加工技术水平较强的人员队伍,并按“县有机茶加工技术规程”加工有机名优茶。

(三)项目建设地点具有良好的区位示范优势,鲜叶原料充足。示范厂基地茶园按“县有机茶种植技术规程”管理。

五、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2016年9月18日——10月20日):各茶叶企业或制茶大户向县打造中国有机茶第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书乡路18号6楼县茶业局)提出申请,项目申请须经当地乡(镇、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每个乡(镇、街道、园区)限报1-2个,多报无效〕。

(二)项目初审(2016年10月21日——11月10日):由县打造中国有机茶第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茶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茶叶企业或制茶大户进行实地勘察、初审,然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批,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地点。

(三)项目实施(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月31日):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建设标准”进行施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建成工艺流程科学、机器设备先进、产品质量有机的高标准的有机名优茶加工示范厂。

六、扶持政策

2016年2月10日——2月28日,县打造中国有机茶第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茶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由县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扶持补助建设资金6万元/座。验收不合格者,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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