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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审批服务措施范文

2020-11-03 15:16慰问信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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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篇:企业环保审批服务措施
  • 第二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 第三篇:对环保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 第四篇: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第五篇:环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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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企业环保审批服务措施

为落实市政府深府*号文要求,提高大企业环保审批的效率,为我市大企业环保审批提供快捷、方便、简化的直通车服务,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实行大企业审批管理领导跟踪负责制。对所有已列为我市大企业的项目,在实行原有的专人跟踪负责制的基础上,建立领导负责制,今后大企业环保审批及后续管理工作将由我局主管副局长亲自挂帅负总责,审批处室领导负责跟踪管理,从项目的前期选址、审批到建设、投入运行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保证项目办快、办好。

二、实行大企业环保审批时限专项承诺。今后凡属大型企业的新、改、扩、迁项目,确保其环保审批时限在原有基础上缩减一半以上.

(一)按国家有关分类管理规定属对环境影响程度较小不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ⅲ类项目)的项目,一律在申请受理后1 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

(二)按国家有关分类管理规定属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ⅱ类项目)的项目,一律在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

(三)按国家有关分类管理规定属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ⅰ类项目)的项目,一律在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

三、提前介入、全程跟踪负责。对属省或国家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审批处室领导按照责任制度,提前介入,为企业申请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并陪同企业到省或国家办理申报手续,直至办妥。

四、建立敏感项目环评专家预审制度。对位于水源保护区及其它环境敏感区和可能对环境污染较重或对生态环境可能影响重大的项目,在项目申请受理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前,在规定的立项批复时限内组织环评专家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预审,我局根据专家预审结论,进行环保立项批复,以保证在提高大企业审批服务效率的同时,防止审批失误,保证审批的质量。

五、设置大企业申报专用窗口,窗口设收文员、审批员、处室领导同时值班,随时负责大企业申请的受理、处理和解答企业疑难问题。

六、实行审批责任、承诺公开。将大企业审批时限承诺以及责任局领导、处领导、责任审批专办人员姓名、电话以及全市193家大企业名单在窗口公开,方便企业联系、了解和监督,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七、加强效能监督。局办公室负责对责任处室落实大企业服务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要按照《*市环境保护局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追究审批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014年企业环保审批服务措施》来源于,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欢迎阅读2014年企业环保审批服务措施。

第二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事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许可时限:资质审批20个工作日,资质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二级(含)以下的企业资质审批(含资质证书变更)由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一级企业资质审批(含资质证书变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审查,报建设部决定。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1、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7、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8、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提供社保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报表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原件;

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六)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原件,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七)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八)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九)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等。

上述材料应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1.材料目录(一)、(二)项单独放置,不与其他资料合订。原资质证书收回,单独提交。

2.综合卷:材料目录(三)、(四)和(九)项并成综合卷。

3.人员卷:材料目录(五)和(六)项并成人员卷,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人员名单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合同卷:材料目录(七)、(八)项并成合同卷,资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物业项目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5.制度卷:材料目录(十)项单独成卷。

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子项三: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报表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原件;

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六)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原件,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七)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八)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九)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等;

(十一)《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信息公告》及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应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1.材料目录(一)、(二)项单独放置,不与其他资料合订。原资质证书收回,单独提交。

2.综合卷:材料目录(三)、(四)和(九)项并成综合卷。

3.人员卷:材料目录(五)和(六)项并成人员卷,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人员名单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合同卷:材料目录(七)、(八)和(十一)项并成合同卷,资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物业项目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5.制度卷:材料目录(十)项单独成卷。

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子项四: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报表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原件;

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六)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原件,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七)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八)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九)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等;

(十一)《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信息公告》及情况说明;

(十二)《物业管理企业基础信息填报表 》两份,并备软盘或u盘一份。(注明:此表为报送建设部审批所需,可到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咨询。地址:北京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3室,电话:010-88082258/88083105)。

上述材料应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1.材料目录(一)、(二)和(十二)项单独放置,不与其他资料合订。原资质证书收回,单独提交。

2.综合卷:材料目录(三)、(四)和(九)项并成综合卷。

3.人员卷:材料目录(五)和(六)项并成人员卷,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人员名单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合同卷:材料目录(七)、(八)和(十一)项并成合同卷,资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

报表》中所列物业项目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5.制度卷:材料目录(十)项单独成卷。

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完成物业项目实地核查、征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和网上公示(外埠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专家评审工作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二级(含)以下企业资质准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一级企业资质审核同意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提交)。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其中,一级资质证书变更报建设部审批。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篇:对环保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对环保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时间:2014-6-13 9:26:59 | 点击:210

(1)政策规定

1、环保设备生产企业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审批条件:

(1)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2)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3)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2、环保产业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2)审批时间及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4]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正式公文)。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3)申请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6、减免税政策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7、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4)审批时限及权限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14]214号)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请关注好 范 文 网:***)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

[2014]159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经贸[2014]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4]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2)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

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审核《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免税收入明细资料,明确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中条件。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第五篇:环保审批

环评审批

事项名称

受理单位

事项分类

事项性质

事项类别环评审批城市建设局,环保科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件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4.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3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书面申请报告(新建项目且无特别说明事项的,可不提供)项目法人代表授权经办人办理环保审批事项的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名称证明:新办企业或更名企业提交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其复印件;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使用场地属自有厂房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界址点坐标图复印件;使用场地属租赁厂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和业主的《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坐标图复印件;特殊情况,须提供足以证明场地产权及功能的有关文件复印件需要落实环保“三同时”的项目须提交污染治理设计方案。按规定,污染治理设计方案须由获得《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并经认证登记的单位编制扩建、改建、迁建、延期、更名项目须提交由原批准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有危险废物产生的项目在办理延期、扩建、改建、更名等申请时,须提交工业废物处理协议书复印件及最近一年的危险废物拉运“六联单”复印件建有废水处理设施的,提交《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最近一年度的监测分析报告单复印件及污泥等危险废物拉运“六联单”复印件项目选址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须补充提供:生产经营性建筑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复工证明;辖区办事处出具的所在建筑物建成时间及周边市政排污管网是否完善的证明

12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办流程说明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 事项咨询

收费标准及依据

事项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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