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文明示范岗]“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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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加强和规范对“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我县“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参照温州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及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巾帼文明示范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行各业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永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它是以提高城镇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ping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引导广大妇女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惠及全县人民的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第四条“巾帼文明示范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代表行业形象的女性集体、女性岗位。

第五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使“巾帼文明示范岗”的职业文明、经济效益在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具有先进示范性。

第六条全县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社会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岗条件

第七条 岗位中女性占60%以上,或岗位中女性占50%以上且主要负责人是女性,一般要求女性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第八条单位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整体工作计划,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做到统一布置,定期检查,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第九条岗位成员的“四自”意识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的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

第十条 创岗成员中女性能100%为巾帼志愿者,并经常开展巾帼志愿者活动。

第十一条有明示于众的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标志,岗位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美观大方舒适,各项服务设施齐全完备、功能完善、运转正常。

第十二条 岗位文化建设突出,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达标要求和奖惩激励机制,并建立起完整的台账。

第十四条 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岗位成员中无违反计划生育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十五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申报制。申报的程序是:申报-考核-核准-命名-授牌。创建单位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提出申报,并填写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由县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岗位,次年第一季度由县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统一命名授牌。

第十六条 县“巾帼文明示范岗”每年评选一次,各乡镇妇联、机关妇委会和行业主管门要配合县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加强对

申报示范岗集体的指导和管理,严把质量关。

第十七条“巾帼文明示范岗”考核要认真全面。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账管理、服务质量、现场情况;三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论;四要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巾帼文明示范岗”认定实行公示示制。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单位,由县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九条 申报市级的应先获得县级“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依次类推。

第二十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对获得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应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巾帼文明示范岗”的考核、监督和管理,下设办公室,由县妇联办公室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巾帼文明示范岗”的检查、考核、评审、命名、管理、指导工作,并建立县“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示范岗”形象和荣誉的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或荣誉陈列室,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奖牌由县“巾帼建功”领导小组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动态管理,采取自我测查、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督。县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岗位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巾帼文明示范岗”复查之后,合格的保留荣誉,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由命名单位无条件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

1、本岗中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

2、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

5、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永嘉县继续延用“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

第二十六条 县“巾帼文明示范岗”牌匾由县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统一制作,规格为:长55cm、宽40cm、凸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和解释,由县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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