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道】律师意见书——王明道反革命集团案应立即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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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王明道反革命集团案应立即平反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王天铎(中国科学院上海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上海市人民政府离任参事,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名誉副主任委员。第八、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殷蔚芷的委托,要求为其爸爸王明道反革命一案进行申诉平反,特指派杨绍刚律师作为该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由于1996年初,王天铎曾委托杨绍刚律师为其父王明道反革命案代理申诉,杨绍刚律师曾为此案赴北京查阅了全部案卷,阅读了《天风》杂志有关批判王明道的大部分文章以及王明道的部分著作。因此对本案的全过程比较清楚的了解。虽然当初由于有关司法部门思想认识的局限,因此,王明道反革命一案的申诉被北京市高院驳回。但从目前的法律视角透析该案,无疑,王明道反革命集团案难以构成,是中国近代基督教史上的1大错案、冤案。

五十年代中期,由于当初的历史条件的限制以及极左思潮所致,混淆了2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造成王明道反革命集团冤案的形成。正如1980年为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平反时,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复查胡风反革命集团一案给中央的报告所述:“没有事实说明以胡风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也没有证据说明胡风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颠覆无产阶级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活动。因此胡风不是反革命分子,也不存在1个以胡风为首的反革命集团,胡风反革命集团一案应属于错案错判。”

同样如此,没有事实可以说明以王明道为首的反革命集团,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王明道进行了颠覆无产阶级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活动,因此王明道和其妻子刘景文都不是反革命分子。王明道反革命集团更是子虚乌有,是一件天大的冤案、错案。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对王明道反革命集团案件进行复查、平反和甄别,应该说是时候了。

王明道反革命集团案件不同于一般反革命案件。王明道在近代中国基督教史上系举足轻重的人物,有人称王明道是中国基督教3大巨人之一,王明道反革命集团案件在当年基督教界的深远影响,不亚于胡凤反革命集团案。据中共北京市委向中央报告称:“1955年底共破获教会中的反革命案件14件,严重打击了基督教王明道反革命集团。”由此可见,当时对王明道反革命集团案件的重视程度。从而引发了宗教界的肃反运动,在全国各地逮捕了不少所谓王明道分子的牧师、传道人和基督徒。

王明道和其妻刘景文于1955年8月7日因反革命罪被捕,1956年9月29日释放。时隔近一年半,1958年4月29日,王明道和其妻刘景文再次因反革命罪被捕。1963年7月18日,羁押五年多之后,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61)中刑反字第548号刑事判决王明道无期徒刑,刘景文有期徒刑15年。属于王明道的房屋15间予以没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明道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于1963年9月1日驳回王明道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明道先后在北京和在山西劳改煤矿荫营监狱服刑,备受磨难和摧残,前后坐牢23年之久。1979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79)晋法刑二清自第324号裁定书,裁定王明道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一年,免予剥夺政治权利,提前释放,没收的房屋只字不提。当监狱向王明道宣布上述裁定并释放时,王明道表示坚决不出狱,务必将他的反革命问题搞清楚,不留尾巴,还其清白,辨明是非后才出监狱。可在监狱当局的诱骗下,王明道出了监狱大门,再也回不了监狱。当年两次抓其入狱,现在王明道要求不出狱却难矣。出狱后,王明道对自己定性为反革命一直不服,拟向时任最高院院长江华致函申诉,诉其冤情,要求平反昭雪。由于其妻的劝阻,因此申诉函一直未能及时发出。由于平反未能如愿,因此,王明道的申诉函件以及遗稿,近日已由香港基道出版社汇集出版。王明道出狱后,疾笔奋书,留下不少在狱中的珍贵资料。由于患严重眼疾,最终双目失明,在其弥留之际,仍念念不忘要求对其反革命一案予以昭雪,但终未能如其所愿。1991年王明道含冤离世。次年其妻刘景文去世。双双怀着遗恨奔向天国。

王明道反革命集团案件在国内外基督教界造成一定反响,那么王明道是否构成反革命罪呢?我们以“事实”和“法律的视角”加以透析,以还其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客观事实。

按照当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有以下挑拨、煽动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一)煽动群众抵抗破坏人民政府征粮、征税、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实施者;(二)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三)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

按照上述《条例》规定,王明道无反革命目的,显然不属于反革命,更谈不上情节重大者。那么我们看王明道是否具有反革命情节?有哪些行为触犯了上述《条例》?

一、不参加“三自”,成为王明道的主要反革命罪状。

一审判决认定王明道:“当基督教徒发起三自爱国运动后,被告王明道、刘景文极力反对并进行破坏”。

王明道究竟怎么破坏呢?判决认定两被告利用“聚会布道”和书写反动文章的手段诬蔑“三自爱国运动”,攻击和谩骂“三自爱国”的领导人。被告刘景文利用教会聚会之机,宣读王明道所写的反动文章,以鼓动教徒反对“三自爱国运动”,“破坏政府法令及政治运动。积极煽动和挑拨教徒与政府对抗”“坚持反对立场,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

归纳起来,就是王明道本人不参加三自爱国运动,还鼓励教徒不参加三自爱国运动,反对和诬蔑三自爱国运动的领导人。这就是破坏政府法令,就是破坏政治运动,就是反革命破坏活动。

事实果真如此吗?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成立时名为三自革新运动,以下简称三自)是基督教徒发起和组织的的群众团体,其宗旨为在基督教教会内贯彻自治、自传、自养,从而摆脱外国教会的干预。该组织的宗旨本无可非议,但由于“三自”是基督徒组织的群众团体,因此作为群众团体参加与否本应属于自愿性质,没有任何法律、法令规定教会必须参加“三自”组织,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参加“三自”组织就是触犯刑律。王明道在其主编的《灵食季刊》上阐述了自己对“三自”的看法以及对“三自”某些领导人的观点进行争辩,认为他所属的基督徒会堂完全属于“自立”的宗教团体,和任何外国教会无任何瓜葛,已经是自治、自传、自养性质。因此王明道拒绝参加“三自”组织。这本来是思想认识问题,无可非议,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怎么能说是破坏政府政策法令及政治运动呢?不参加“三自”就是破坏政府法令,就是反革命吗?这种认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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