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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nb, sp; (八)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廉洁守法。

(四)尊重、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五)践行和弘扬学校“求真、求实、求新”的校风、“厚德、博学、善教”的教风和“诚朴、精业”的校训精神。

(六)遵守教职工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关心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的依据。对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三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教学改革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七)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学校与附属医院

第四十九条 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第三附属医院均为学校直属附属医院,隶属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各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学校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领导附属医院发展,支持附属医院医疗卫生、教育教学、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杜绝一切贪污、浪费、盗窃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七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定期资产清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项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十二条 举办者对学校有领导权、缴费收支审核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权,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的任免权。

第六十三条 举办者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地方教育行政法规,履行对学校的经费投入、外部环境治理等义务。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见(实)习、生活条件。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教育部门的评估和指导。

第九章 校训、校风和校徽

第六十六条 校训:诚朴、精业。

第六十七条 校风:求真、求实、求新。

教风:厚德、博学、善教。

学风:勤思、明辨、笃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为正圆形,外圈与内圆为深蓝色,象征理想与广阔的发展前景。校徽中心图形由“L”、“M”构成,取意学校英文校名的字首,“L”的下半部变化成河水的形象,表达出学校处于沙澧之滨的地理属性。“L”与“M”构成为一个整体,又变化为船帆的形象,象征学校乘风破浪向更高更远的目标驶去。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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