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

53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讲稿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讲稿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讲稿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概述

一、概念、特点

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概念和含义可归纳如下:

1、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意识形态领域里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旨在将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计划有关理论和婚育等方面科学知识、行为模式传播给社会公众,以影响和教育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2、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说服、传播、劝导,有针对性的把宣传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宣传者所主张的方向上来,把人们的生育行为纳入生育政策的轨道。

3、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不是某个人的内心交流,而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是双向的交流和影响,也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

4、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断更新、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使其更加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要求。

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特点:

1、内容的广泛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融政策、思想、知识和信息为一体的宣传,内容相当广泛。

2、明确的目的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内容虽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都是围绕一个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而且所有宣传教育内容都是为了服从和服务于计划生育工作。

3、对象的全民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

4、任务的长期性和作用的渐进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任务实施的过程,是宣传者按照既定的宣传方针对宣传对象在心理上施加有目的、有计划的影响,以改变宣传对象心理定势、行为趋向的过程,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5、管理上的结合性、服务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本质是服务,关键是结合。

6、工作范围的社会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相联,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三、地位、作用

1、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中心环节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场移风易俗的伟大变革,它需要人们冲破陈腐传统习俗的影响,转变落后的传统生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有计划的生育。

2、宣传教育在整个计划生育工作中始终处于首要地位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地位是由人们认识和改造社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客观要求。

3、宣传教育是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实现“两个转变”的根本保证 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的转变,这是在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能否实现“两个转变”,宣传教育工作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处在非常突出的地位。

4、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作用

5、传播信息和舆论导向作用

6、普及知识和规范行为的作用?

7、密切党群关系和树立良好形象的作用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内容

一、 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是制定我国人口政策的理论基础,是观察认识和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税利武器。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基本原理主要有四点: 1、“两种生产”的原理; 2、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人口发展的原理; 3、人口在社会发展中有重要作用的原理; 4、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统一的原理。

二、计划生育政策

1、人口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2、生育政策。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3、技术政策。坚持以避孕为主,坚持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奖惩政策。对响应国家号召,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生活照顾和各种优惠;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行政和经济惩罚。

5、优生优育政策。优生优育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理要方面,是计划生育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开展优生优育的咨询门诊,开展优生遗传检测。

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及优质服务

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如下:

1、青春期人群宣传教育内容:性的起源;月经生理知识;经期卫生知识;男女生殖器解剖生理知识;早婚早育的害处;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结婚和生育等。

2、婚前期人群的宣传教育内容;婚前检查的意义;婚前的生育知识培训;婚前性理及性道德法教育;近亲结晶婚的害处;优生优育常识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

3、婚孕期人群宣传教育的内容:新婚性生活知识;孕期保健;产前检查;避孕方法等。

4、育儿期人群宣传教育的内容;新生儿喂养;新生儿护理;独生子女教育;避孕知识等。

5、更年期人群宣传教育内容:更年期性生活知识;更年期保健知识等。

四、宣传计划生育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

要及时发现和宣传计划生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模范人物、少生快富奔小康的典型、树立婚育新风的典型、兢兢业业计划生育事业工件的典型等,用真人真事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使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具有亲切感和号召力。

五、婚育新风进万家

婚姻新风进万家活动是一个全国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范围广、任务广、它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每一个育龄人员,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这一项活动,增强人们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首位意识,转变人们的传统生育观念,提高人民实行计划教育的首位意识,转变人们的传统的生育文化,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需求,全髯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文明、幸福。

六、关爱女孩行动。“关爱女孩行动”是国家人口计生委为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而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专项行动。目的在于通过大力传播文明、健康的婚育新风,普及相关的法规和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的环境,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向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质的宣传和服务,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新型婚育观念的形成,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和男女平等,促进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七、 坚持“三不变”,“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三不变”:坚持常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计划目标不变。 “三为主”: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三结合”: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引导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两个转变”:由以往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

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基本要求

①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

②利用黑板报、墙报、标语、橱窗、展板等开展计划生育阵地宣传和环境宣传,营造一个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氛围。

③用幻灯、广告、电影、录像、文艺演出和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把计划生育宣传与社区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渗透到文化娱乐生活之中。

④利用各种会议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结合县、镇两极党委、政府、的党代会、干部会及其它重要的会议,对广大干部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村级要结合村民(户主)会,对群众进行面对面的计划生育宣传。

⑤重要节日或纪念日组织集中性的宣传活动。

⑥做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宣扬先进事迹,推广先进经验,利用身边的人和事开展计划生育宣传。

⑦组织好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制订、购买和发放工作。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二):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1、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

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于部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

(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7、《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扶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如何正确理解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9、国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要求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向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药品、工具应当安全、可靠;(2)向育龄群众提供的节育技术应当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健康;(3)向育龄群众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努力避免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4)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性病、艾滋病传播;努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10、《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宪法依据

这项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即“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1、为什么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妇女在人类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妇女既承担着物质资料再生产和任务,也承担着人类自身繁衍的重担。育龄妇女在婚后要经历或者可能经历妊娠、分娩、哺乳、育儿等生殖活动,她们要比男人承担更大和更多的健康风险。并且,在计划生育中也是避孕措施的主要承担者,甚至有时不得不承担由于非意愿妊娠导致人工所带来的更严重的健康风险。所以,提出“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1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在保护妇女和女婴方面的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1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

(1)向所属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2)及时向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所辖区域、所属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3)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4)组织村(居)民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制定和落实;(5)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等。

1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节育为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0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30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的技术服务费用的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21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6、《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的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7、社会扶养费的征收对象

社会扶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生育的公民。一般包括非婚生育、不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生育数量、生育间隔及有关程序规定的生育。

18、《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39条(一)项“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益”包括哪些?

包括:侵犯公民享有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和咨询、指导服务的权利;兑现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的权利;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19、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4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哪些行为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颁布实施新《条例》的重大意义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具体体现。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充分体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总结完善了原《条例》实施11年来的成功经验,肯定了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新思路,顺应了新形势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新的发展。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云南特色,符合云南的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对于推进我省的法制建设,全面提高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2、《条例》对公民执行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

(1)按照《条例》规定条件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间隔时间的权利;(2)获得计划生育优待和奖励的权力,如:晚婚晚育《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加发退休金和养老金奖励、农村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奖励等;(3)优先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如:优先获得发展生产、资金、技术培训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等;(4)获得生殖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如: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健康信息及教育权利,免费享有《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利;(5)男女平等权利;(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3、《条例》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规定的义务

(1)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义务;(2)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和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4)违反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交纳社会扶养费的义务;(5)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

4、什么叫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是借鉴民事契约的法定形式,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中确立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和一种管理制度。主要有:晚育合同、生育数量合同、生育间隔合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合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合同及优质服务或生殖健康合同等。

5、《条例》对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政策为: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2)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第二十一条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时间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时间可以缩短至三周年。

第二十四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

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

6、符合生育条件和夫妻如何办理《生育证》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发证机关(计生办)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

(1)应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2)交验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提供经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发给《生育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婚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证》。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流动人口要求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手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1)必须是云南户籍公民。(2)必须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达一周年以上,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3)必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计生办并经乡级人民政府认可的婚育情况证明。(4)生育手续只能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7、什么是独生子女,如何办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第二十八条一款规定:“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独生子、独生女或者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为独生子。”其含义就是家庭只能有一个子女,这个子女可以是父母亲生的,可以是依法收养的,也可是重新组合的家庭中一方带来的。需要办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根据《云南省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申请人填写申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出具本人身份、婚姻、生育、收养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8、《条例》规定了哪些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2)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三):2015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2015年人口计生政法工作坚持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加强人口计生法制建设,深化拓展基层群众自治,建立完善诚信计生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依法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全县人口计生和谐稳定。一、坚持依法行政,狠抓文明执法,全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一)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大力宣传新修订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宣传和“学用政策活动”。在4月开展一次以“单独两孩”政策、《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主的计生政策大型宣传活动;5.29开展一次《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和《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政策宣传活动;6月开展全县诚信计生续签新签宣传教育活动;7.11开展一次全县违法生育依法行政专项治理宣传活动;9月上旬开展一次“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2月4日计生奖扶政策宣传活动。(二)抓好政法工作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培训的原则,县级负责乡级培训,乡级负责村级培训,村负责对人口管理员和诚信计生小组长的培训,小组长负责对小组成员的培训。4月举办一期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培训,培训内容有: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政执法、诚信计生、奖励扶助等。(三)抓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二是抓好单独两孩政策培训。各乡镇分级组织培训,培训对象延伸到诚信计生小组一级。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四)依法依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审批《二孩生育证》。规范办证、审批程序,杜绝违法违规办证、乱批二孩生育指标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5月份在全县开展一次依法行政和乱收费、乱罚款治理检查工作,并下发检查通报。严格推行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口计生委2015年12月下发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依法行政“一票否决”;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能力建设。(五)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社会征信管理工作机制。协调法院、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联合建立征信管理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年违法生育立案率达100%,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达80%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在2015年的基础上取得明显的新成效。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社会征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六)抓好执法文书规范化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一案一卷”行政执法档案,开展执法案卷评议活动。8月份开展一次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比活动,案卷规范的前三名给予表彰奖励。(七)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精神和《关于实施证件办理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按照市出台方便群众办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三零四办五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提高群众满意度。在3月下旬全县统一模式制作办证一次性告知单,并在县、乡办证窗口放置,便于群众取阅。(八)抓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要求,创新开展人口计生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全年无行政违法案件。积极参与县法制办组织的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培育示范单位,落实示范项目。(九)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实现“六个不发生”工作目标,确保人口计生系统和谐稳定。做好计生信访维稳问题排查,落实好失独家庭等计生弱式群众扶助,全年慰问不少于4人/次。(十)建立协查督办制度,加强督查检查工作。对典型案件和跨乡镇的重大案件,县人口计生局协调组织,有关乡镇参与,依法查处;年内开展不少于两次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围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政务村务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和简化办证程序等内容检查。二、强化“六项”工作,全面实现诚信计生提质升级。(一)强化宣传培训。利用我县开展诚信计生新签续签活动和乡镇计生队伍调整较大的情况,重点抓好社会宣传和对乡镇计生干部、村两委干部、诚信计生小组长和新签、续签人员培训;5月组织各乡镇开展一次诚信计生小组长宣传培训;年内召开一次小组长交叉巡回培训会。(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按照自治区、市关于建立诚信计生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县诚信计生利益导向、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扶贫帮困等机制,制定出台《县诚信计生长效机制》文件;加强部门联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注重普惠政策与计生优先优惠政策的兼容;落实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诚信计生巩固提升扩面工作的意见》(市人口与计生组办〔2015〕10号)文件精神,巩固诚信计生成果。(三)强化示范点建设。继续开展诚信计生“四创四树”活动,在巩固发展现有示范点的的基层上,结合廉政文化建设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诚信计生示范村(居)、诚信计生示范小组的创建和培育工作,培育一批新的诚信计生小组示范典型;适时召开全县优秀诚信计生小组长代表座谈会或巡回交流活动,激发诚信计生小组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评比表彰一批新涌现的“五好”诚信计生小组和“五好”诚信计生小组长。(四)强化规范化管理。继续按照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市诚信计生工作规范》和“六个规范”要求抓好诚信计生的承诺书、保证书、档案、信息录入等规范化管理。(五)强化部门配合。与民政和县美丽办等部门加强配合,抓好诚信计生和清洁乡村写进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工作,使诚信计生的双向承诺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更好地实现诚信计生法制化管理、法制化运作;加强诚信计生信息化建设,实现诚信计生育龄妇女信息动态化管理。(六)强化督促检查。年内安排一次以上对基本实现诚信计生乡镇工作抽查,重点是诚信计生承诺书新签续签和承诺兑现情况的抽查;按照国家、自治区诚信计生评估验收标准,组织做好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验收工作。对基础薄弱地区的乡镇诚信计生工作重点加强指导。三、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全面落实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一)落实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把好资格确认关、政策关和发放关,落实兑现率100%。(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条例》、《管理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当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100%;退休职工增加退休金兑现率100%;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金兑现率100%;代缴符合条件的对象新农合和新农保费用兑现100%。落实《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及55-59周岁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查、上报工作,兑现率100%。(三)落实市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诚信计生家庭小额贴息贷款,及时兑现即环即奖和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兑现率100%。(四)落实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措施。修改完善《县诚信计生公益金实施细则》,以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为重点对象,出台《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救助暂行办法》,落实好诚信计生家庭扶助救助工作,兑现诚信计生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措施,落实率达100%。(五)规范奖励扶助档案管理。按照奖励扶助信息规范要求,按年度订装成册。四、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人口计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一)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扶贫部门联系,扩大项目计生家庭受益面,重点抓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县“十二五”期间有17个贫困村)计划生育工作,并着力在政策、资金上向贫困村倾斜。优先安排人口计生工作做得好的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帮助计生贫困家庭获得发展生产项目与资金等等。实现17个贫困村计生家庭扶贫项目覆盖率。(二)抓好计生扶贫示范点建设,同时加强计生扶贫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乡镇有“整村推进”贫困村的,要有“整村推进”贫困村贫困家庭名单、计生贫困家庭名单及基本信息。并有专项扶贫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技术培训等)覆盖计生贫困家庭名单及基本信息等相关档案材料。(三)发挥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服务优势,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抓好诚信计生工作指导和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并做好宣传教育、科技服务、依法行政、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包括:幸福家园、文化书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等经常性的计生工作。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四):2016计划生育公开承诺书

计划生育公开承诺书

xx-x村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承诺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男): 身份证: 电话:

(女): 身份证: 电话:

户籍地: 现居住地: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及黔党发[2016]17号文件《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和黔人口领发[2016]15号《黔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及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于2016 年 月 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达成以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好本社区人口计生工作。

(二)依法向本社区群众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生殖保健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依法为本村符合规定的生育对象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明。

(四)及时落实各级各部门对计生家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五)每年免费为本村生育对象提供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六)免费为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七)未违反计生政策的育龄群众,按政策法规优先办理低保,医疗补助,良种补贴等惠民政策。并优先协调办理贷款,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出具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材料。

(八)每年春节对计生“两户”家庭进行慰问。

(九)按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承诺

(一)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规民约》,积极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政策生育,督促外出子女返乡签订《计划生育诚信管理合同》。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孩子和不代管财产、代耕土地。坚决做到不政策外怀孕、不政策外生育。

(三)未婚人员应达到婚龄结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提倡晚婚、晚育,不早婚、早育。早婚的,处违约金1000元;早育的,按非婚生育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已婚人员要按照规定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并签订《林泉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诚信管理合同》,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生育子女后及时报告,并根据规定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每季度接受查环查孕及妇科病检查,出现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按照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留下联系方式,保持与村的联系,及时报告婚育情况,违约的,处违约金500元;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每季度按要求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及时反馈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缺一次,按规定处罚200元。

(八)生育孩子后,主动在及时期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

(九)违法生育子女后,主动接受甲方按规定进行处罚,主动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提请对相关干部进行处理。

(二)乙方不履行承诺的,经评议、公示、告知后,仍不履约的,甲方有权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村规民约》和本承诺内容,暂停乙方有关惠民奖补政策和取消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并在履约小组的监督下,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放弃享受的低保,并接受《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规定和《计划生育诚信管理合同》约定的处罚。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xx-x委员会(盖章)

乙方: 村 组 夫妇(盖章)

监督单位: 年 月 日

县计划生育局作风效能建设承诺书

县计划生育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现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机关干部挂牌、持证上岗。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每月25日局领导公开接访,对合理诉讼,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在10日内答复。

三、对年度生育计划;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奖励扶助、公益金救助范围;病残儿、不孕不育鉴定;有奖举报办法等分级按时公开。

四、一孩《服务手册》的办理:凡符合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由镇(办)及时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办理:符合政策的,县计划生育局收到材料后10日内核发。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外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凭结婚证、身份证、村(居)婚育证明,由户籍地镇(办)及时免费办理。

五、农村户口的育龄夫妇下列技术服务免费:1、孕情、环情监测。2、放取环。3、流引产。4、结扎。

六、对年满60周岁、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奖励扶助。

七、每年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开展一次救助活动。

县计划生育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如有违约,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受理投诉电话:8212701

电子信箱网址:#url#

地址:桓台县云涛小区商学街计划生育局院内

教师个人计划生育承诺书

为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现结合行业实际,签订本承诺书:

一、本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本人将严格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一)已婚育龄女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或县区)计生部门查环查孕,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按要求收齐查环查孕证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统一上交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称“计生办”)。

(二)已婚男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将配偶的当地计生部门查环查孕证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收齐后,统一将证明复印件上交单位计生办。

(三)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二个月内到单位计生办备案。

(四)员工持合法生育证明,怀孕后应将证明复印件上报部门负责人并交单位计生办备案。

三、员工在内部工作调动的,计生责任与义务在部门间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主动按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配合其管理自有房屋承租(借)人的计划生育,若出现违反计生政策的,本人负全责。

五、本人如不认真落实前述条款之规定,造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承诺书壹式贰份,所在单位、员工本人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校负责人签名: 教师签名: (盖章)

2016 年 9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1 日 1

第1 / 1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开承诺书

一、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

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督查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做好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服务管理机制的工作;

四、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工作,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完善“一盘棋”建设机制;

五、做好流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工作、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平台的信息反馈工作;

六、及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提供便民维权服务;

七、宣传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和计划生育相关知识。

八、热情指导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计生服务站提供的免费避孕节育和“双查”等服务,主动上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人口计生局流动办

计划生育服务站公开服务承诺书

一、主要职能:

1、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

2、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为内容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服务,指导乡、村(居)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3、组织本站及乡镇(街道)计生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新药具、新技术培训与指导;

二、服务内容:

放、取环、人(药)流、皮下埋植、引产、(男/女)结扎、不孕不育诊治、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指导、随访服务、环情孕情检查、优生优育咨询与指导、生殖健康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三、服务对象:

全区广大育龄群众(包括流动人口

)。

四、服务承诺: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广大育龄群众服务。

2、积极为育龄群众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做到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群众满意。

3、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热情接待,关心群众,随到随做,不推不拖。

4、指导育龄群众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维护和尊重育龄群众的知情选择权利。

5、认真施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技术常规,严防节育手术并发症和手术事故的发生,保证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

6、认真宣传人口计生政策,耐心解答育龄群众提出的问题。

7、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政策,不乱收费。

8、严格遵守技术服务道德规范,不施假手术、不做假检查、不出假证明。

9、不以权谋私,不卡拿索要,不收受红包、礼品和财物。

10、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如有违诺,愿按相关法规接受处分,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五、联系和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1111111监督电话:1111111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五):2016计生双向承诺书

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 方: 县(市、区) 乡(镇、办事处) 村(居、社区) 代 表 人:

乙 方:姓名: 身份号:

户籍所在地: 现居地: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我村(居、社区)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承诺协议如下:

一、 甲方承诺的内容

1、 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开发扶贫、农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扶持、项目扶持、普惠扶持、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2、 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障政策。

3、在教育、医疗、入学、就业、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经营项目等发面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4、在项目、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5、在组织分配集体资产及收益、征地补偿款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女儿户倾斜。

6、对生产、生活中需要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二、乙方承诺的内容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政策生育,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

2、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政策生育,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不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督促外出子女返乡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3、自愿接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处罚。

4、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的孩子和不代管财产、代耕土地。

5、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6、积极向村(居、社区)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提请对相关干部进行处理。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自愿放弃有关政策的享受,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在办理个人业务受阻时,责任自负。甲方有权按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有权暂停承诺的兑现,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损失进行补偿。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乡(镇、办事处)备案一份。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方:xx县xx镇 xx 村

法人代表: xx-x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xx镇xx村 组 现居住地: xx镇 xx 村 组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口计生家庭的有关奖扶政策

及我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甲方受xx镇人民政府委托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协议,承诺内容如下:

一、甲方承诺的内容

㈠代表xx镇人民政府承诺:

1、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项目扶持、普惠政策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

2、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法规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险政策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

3、在教育、医疗、就业、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

4、对生产、生活中需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5、提供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㈡代表本村承诺:

l、在项目、资金、物质、技术上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2、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落实诚信计生的育龄夫妇在发展种植业规模达20亩以上的项目,一个给100元的扶助金。

3、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发展养猪年出栏达50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扶助金。

4、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发展养鸡、鸭、鹅均年出栏达800只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扶助金。

5、凡持有效生育证生育一孩、二孩在及时率内(一孩90天内上环,是剖腹产的210内上环;二孩90天内绝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安排车辆接送。)

6、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并按期缴纳会费的诚信计生家庭:会员本人或其子女考上大学的(本科指二本以上) ,本科奖励100元,重点大学奖励200元,研究生奖励300元;是农村“两户”子女的,本科奖励200元,重点大学奖励300元,研究生奖励500元。

7、诚信计生夫妇计划外怀孕,主动落实人流、引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8、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并按期缴纳会费的诚信计生家庭,其家庭成员晚婚晚育的(男方26周岁,女方24周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9、凡是违约户一律不得享受低保和季节性缺粮救济等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10、会员每户每年自觉按时交纳会费10元。必须是入会家庭才能享受上述承诺。

二、乙方承诺的内容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按规定落实长效(一孩上环、二孩绝育)

避孕措施,按时参加妇捡,积极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配合计划生育工作。

2、教育子女不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督促子女返乡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定的自愿接受处罚。

4、不违法收养子女,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子女和不代管财产、不代耕土地。

5、不做非医学需要的性胎儿性别鉴定,不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不谎报出生婴儿性别,不谎报婴儿死亡,不弃婴,不溺婴。

6、积极向村镇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养费。

8、本人或子女违反《村规民约》的,自愿放弃低保和享受惠民政策的权利。

三、违约追究

l、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或向上级反映,要求对相关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违约责任自负,并自觉接受违约追究。甲方有权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3、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手印):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7、本人及子女政策外怀孕的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出现政策外生育的要自觉缴纳社会抚

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方:上塘乡 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村 组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政对人口计生家庭的有关奖扶政策及我村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甲方受新州镇人民政府委托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协议,承诺内容如下:

一、甲方承诺的内容

(一)、代表政府承诺的内容

1.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普惠政策、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上户、入学、医疗等万面提供服务或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2.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险政策等。

3.在组织分配集体资产及收益、征地补偿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向计生“两户”倾斜。

4..对生产、生活中需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5.为计划生育家庭维权,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6.提供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二)本村承诺的内容

凡本村计生协会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对政策内生育的计生协会会员,村协会组织产后访视并送上一套宝宝服和60个鸡蛋;

(2)政策内生育二孩并按期落实绝育手术的会员户,村报销落实手术的往返车费及伙食费;一次性补助100元。

(3)会员及家属死亡时,村计生协会组织送花圈并到场祭悼及补助100元慰问金;

(4)会员子女考取专科大学的,奖励100元,考取本科以上的,奖励2 0 0元,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会员子女考取大学的,奖励200元;考取重点大学的,奖励500元;

(5)农忙期间,家庭缺乏劳动力生产困难的会员户,由协会组织人员无偿帮助农活,所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协会开支。

二、乙方承诺的内容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

2.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不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督促外出子女返乡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子女外出生育的,督促其返乡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子女早婚的自愿接受处罚;子女早育的,自愿交纳社会抚养费;子女应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流出的,自愿接受处罚。

3.违反《村规民约》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一切处罚。 4.不违反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孩子和不为其代管财产、代耕土地。 5.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6、积极向村民委员会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7、本人或子女违反《村规民约》的,自愿放弃低保和享受惠民政策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提请对相关干部进行处理。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甲方有权暂缓兑现各种优先优惠政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乡备案一份。

本承诺书从2016年 月 日起生效,若因法律政策调整,承诺内容可适时进行修改。

甲方: 村村委会(公章) 乙方签名:

村计生协会代表:

xx村(居)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方: 村(居、社区)民委员会、 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协会

乙方: 村(居、社区) 组 、 夫妻 户籍所在乡(镇、街道) 现居住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居)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甲方与乙方在遵守

平等、自愿原则的条件下,达成下列计生双向承诺,并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 年 月 日:

一、甲方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将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

开发、农业发展、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普惠政策、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以下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1)、符合国家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夫妻,年满60周岁后按人年均不低

于1200元发放奖扶金,直至亡故为止;

(2)、农村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绝育户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

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的农村独生女户和二女绝育户考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以上

(3)、农村符合少生快富条件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独生女户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

独生子户家庭一次性奖励4000元。

(4)、农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落实上环术)和计划生育

二女家庭(落实绝育术),从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享受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5)、特别扶助。避孕节育手术后遗症经依法鉴定为三等及以上残疾者,每年领取不

低于20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经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者,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经依法鉴定为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0000元。

(6)、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

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增发。

(7)、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夫妻及子女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由

政府帮缴,医疗费用在享受正常减免的基础上,增加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

(8)、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夫妻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各级政府每年补助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低于70元,年满60周岁后每月享受领取养老金不低于120元。

(9)、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负责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咨询等服务,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活动。

2、积极向上级政府申报参加双向承诺对象执行计划生育获得的奖项,促成上级政府及时兑现各项奖励金;

3、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及落实征地补偿款时,坚决维护参加计划生育双向承诺家庭的合法权益,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倾斜;

4、及时组织群众解决农村参加双向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单家单家独户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5、农村依法办理采伐指标、宅基地审批等各项事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参加计生双向承诺并遵守诚信的家庭办理。

二、乙方承诺:

1、家庭成员积极参加本村(居、社区)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宣传学习、履约执约等活动,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用法律法规指导婚育行为。

2、家庭成员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后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申请办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后开始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后90天内女方到计生站依法落实上环手术;依法符合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申请批准并办领《二孩计划生育证》后,开始申请取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后90天内夫妻双方到县计生站体检,体格健康、适宜一方依法落实绝育(结扎)手术;按照规定落实上环或结扎措施后意外怀孕的,主动及时到县计生站落实人流、引产措施。

3、家庭成员夫妻经申请批准怀孕后,不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如出现孕情不明原因消失或婴儿不知去向的,自愿扣抵本户生育指标。

4、家庭成员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安排生育时间和生育子女数,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不早婚和非婚生育,不违法生育,督促外出成员返乡签订《诚信计生双向合同》,有外出生育行为的,督促其落实相应的上环、结扎措施,有非婚生育或违法生育及违法收养子女的,督促其向村委会的缴清违约金和向上级政府缴清社会抚养费。成员有应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就流出的,自愿接受处罚并尽快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5、家庭成员不为逃避计划生育家庭代养孩子、代管财产、代耕土地以及从事各类社会活动,自觉参加(乡)镇、村(居)组织的妇检活动;外出务工及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成

第2 / 3页

年育龄妇女,在外出前主动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妇检对象在外地期间每年不少于四次向乡(镇)、村(居)报告妇检结果。

7、家庭成员积极向村委会报告自己所知道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不包庇、不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8、家庭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处罚,自愿放弃享受低保和其他各种惠民政策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属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提请上级对相关干部进行依法处理。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违约责任自负,并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国家优先优惠优待政策,甲方有权组织履约,并将情况报上级政府依法处理。

四、其它

本承诺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送乡(镇)计生办备案一份。本承诺自甲、乙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夫妻(签名):

村民委代表(签名): 男方

村计生协代表(签名): 女方

二○一二年 月 日 二○一二年 月 日

城关街道办事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城关街道办事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方:城关街道办事处________村(社区)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_________ 诚信小组成员:__________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承诺: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兑现落实国家规定的特别扶助政策,确保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2、对于农村夫妻双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日当月起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每年发放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3、做好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4、为乙方办理《生育登记报告单及生殖健康服务卡》、《再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送证上门。

5、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工作。

(二)乙方承诺

1、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孕情、优生健康检查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怀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告知甲方并进行登记。

3、做到按政策生育、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主动落实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措施。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4、外出务工时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生管理服务。

5、当诚信小组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时,其他成员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承担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6、乙方未履行约定承诺的,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之前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予以返还。

二、协议期限

本承诺书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城关街道办事处(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___________

___________村社区(盖章) 诚信小组成员: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六):2016年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方案2篇

第1篇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2016年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根据省、市人口计生宣传工作重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人口计生中心工作,注重政策宣传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系统宣传与社会宣传相结合,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介绍我县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成果,树立以人为本、高效务实的人口计生工作新形象,为做好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宣传内容

(一)县委、县政府和各乡镇党委、政府人口计生工作的系列政策、措施及各项重要活动。

(二)围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以及宣传依法行政方面好的典型和经验。

(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开展计生家庭系列奖励扶助。

(四)深入宣传新型人口文化核心观念体系,广泛传播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别平等、尊老爱幼、和谐家庭等六个方面的科普、法律知识。

(五)大力宣传全县人口计生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开展“阳光计生”、“诚信计生”活动等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新突破、新经验。

(六)大力宣传创新和改进计生管理工作,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服务群众,提高群众满意率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个人先进事迹。

三、具体工作

(一)实现人口计生在社会主流媒体上新闻宣传的增量提速

2016年各乡镇计生办要加大在社会主流媒体上的宣传力度,用权威声音覆盖“生育政策松动”的谣言,扩大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力。

1、各类报刊的宣传。每个乡镇在《中国人口报》上宣传要达到1篇以上。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刊类宣传要达到1篇以上,省卫生计生委《人口之声》上宣传要达到1篇以上。在市级党报、党刊上宣传要达到1篇以上。同时,积极向《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妇女报》等中央、省新闻刊物报送宣传稿件,扩大宣传的效果和影响力。

2、电视台、电台的宣传素材提供。各乡镇要深入挖掘,宣传一批计生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传递计生先进典型经验、感人故事和凡人善举正能量。6月5日前每个乡镇至少提供1件宣传素材,素材可以是反映本地人口计生工作特色、成效,计生工作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3、网络宣传。每个乡镇在省《美好家园网》被采用1条以上,在市人口计生公众网发稿2条以上。同时向省、市、县政府网站积极投稿,及时宣传各乡镇人口计生工作进展情况。

4、积极拓展新的宣传载体。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手机报、大型电子屏幕、公交车载led、楼宇电视广告等新型传播载体,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

(二)加强集中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是利用重要纪念日开展社会宣传活动。通过“5.29”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10.28”男性健康日、科技文化三下乡等重要纪念日,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及时上报开展活动小结。

二是开展文艺节目宣传。各乡镇要充分挖掘民间文化资源,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创作和参与人口计生文艺宣传活动。

三是优化计生户外宣传环境。抓好计划生育户外宣传环境,打造一批用语准确规范、温馨简洁、醒目易记、新颖美观的人口文化宣传广告牌。各乡镇在交通主干、人流量较多的场所设立或更新大型广告宣传牌2块以上,书写刷新高标准、永久性墙体标语,要求自然村2幅以上。6月30日前各乡镇完成计划生育户外宣传环境的修建工作,并将宣传广告牌及标语的图片上报给县人口计生局宣传科。

(三)推进人口文化建设,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

进一步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家家秀活动,不断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幸福和谐。进一步完善乡镇新型人口文化阵地建设,6月30日前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以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人口文化宣传阵地(人口文化一条街、人口文化长廊、人口文化大院)。同时要充分发挥计生管理员、协会会员的作用,做好村、社区进家入户的宣传工作。

(四)建立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机制,做好舆论应对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平台,指定专(兼)职舆情监测员和网络评论员,跟踪了解舆情动向,及时准确研判,参与网上讨论,引导网上舆论,化解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敏感舆情。对社会关注高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上报,正面有效回应社会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乡镇计生办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特别将新闻宣传纳入人口计生工作重点,加大新闻宣传的投入力度,增添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二)强化目标考核。将新闻宣传、舆情监测、群众知晓率工作将纳入今年人口计生工作考核内容。根据省、市要求,今年全县计生知晓率须达到80%,局宣传科每月将用随机抽查的办法对各乡镇知晓率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季度排位宣传工作评分。

(三)强化宣传力量。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口计生宣传工作。确保人口计生宣传经常化,并及时将开展情况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宣传科。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人口计生中心工作,注重政策宣传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系统宣传与社会宣传相结合,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介绍我县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成果,树立以人为本、高效务实的人口计生工作新形象,为做好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宣传内容

(一)县委、县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抓人口计生工作的系列政策、措施及各项重要活动。

(二)围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坚持计划生育国策宣传以及宣传依法行政方面好的典型和经验。

(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开展计生家庭系列奖励扶助政策。

(四)深入宣传新型人

口文化核心观念体系,广泛传播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别平等、尊老爱幼、和谐家庭等六个方面的科普、法律知识。

(五)大力宣传全县人口计生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开展“阳光计生”、“诚信计生”活动等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新突破、新经验。

(六)大力宣传创新和改进计生管理工作,转变机关作风,服务群众,提高群众满意率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个人先进。

三、具体工作

(一)实现人口计生在社会主流媒体上新闻宣传的增量提速

2016年我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创作精品,积极公关,加大在社会主流媒体上的宣传力度,用权威声音覆盖“生育政策松动”的谣言,扩大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力。

1、各类报刊的宣传。2016年每个乡镇在省卫生计生委《人口之声》宣传达到2篇以上;在市级党报、党刊宣传达到1篇以上。同时,积极向《中国人口报》、《日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妇女报》等中央、省新闻刊物报送宣传稿件,扩大宣传的效果和影响力。

2、广播宣传。2016年每个乡镇要积极向电视台与省计生宣教中心合作的《人口家庭》栏目、电视台新闻栏目、市电台《计划生育之声》提供电视专题片和新闻素材。

3、网络宣传。2016年每乡镇在省《美好家园网》发稿2条以上,在市人口计生公众网发稿3条以上。同时向省、市、县政府网积极投稿,及时宣传各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

4、公益性广告宣传。每个乡镇要积极提供电视台《城市能见度》栏目计生专题宣传片拍摄素材。各乡镇也要在电视台、《乡音》上积极宣传,同时将宣传内容,播放时段、次数、篇数等及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宣教科备案。

5、积极拓展新的宣传载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手机报、官方微博、大型电子屏幕、公交车载led、楼宇电视广告等新型传播载体,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

(二)加强集中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是利用重要纪念日开展社会宣传活动。通过“5.29”计生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日、“10.28”男性健康日、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重要纪念日,开展义诊、咨询等社会宣传活动。

二是精心策划宣传主题,搞好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最美在基层—十佳计生工作者”和“群众满意的卫生计生机构”推选宣传活动,深入挖掘,宣传一批计生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传递计生典型经验、感人故事和凡人善举正能量。

三是开展文艺节目宣传。充分挖掘民间文化资源,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创作和参与人口计生文艺宣传活动。每个乡镇要围绕人口计生宣传主题,编排1个突出地域特色的原创文艺节目,同时将节目以电子版格式报县人口计生局宣教科备案。

四是优化计生户外宣传环境。要在乡镇繁华地段、公众聚集场所和交通主干道修建用语准确规范、温馨简洁、醒目易记、新颖美观的计生宣传广告牌,增强人口计生宣传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三)推进人口文化建设,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进一步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家家秀活动、不断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幸福和谐。进一步完善乡镇新型人口文化阵地建设,每乡镇(街道)要建成以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人口文化宣传阵地。同时要充分发挥计生管理员、协会会员的作用,做好村、社区进家入户的宣传工作。

(四)建立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机制,做好舆论应对工作

深刻认识当前社会思想意识多元化和媒体格局深刻变化的格局,完善舆情分析研判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和负面舆论应对预案。各乡镇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平台,指定专(兼)职舆情监测员和网络评论员,跟踪了解舆情动向,及时准确研判,参与网上讨论,引导网上舆论,化解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敏感舆情。要不断总结经验,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上报,正面有效回应社会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保障经费落实。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新闻宣传纳入人口计生重点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新闻宣传的投入力度,设立专项宣传经费并纳入年初预算,增添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建设网络舆情预警平台,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各乡镇要将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要不断提高群众计生知识知晓率,要坚持实行一月一主题,确保宣传活动经常化,并确定专人负责,于每季度前将本乡镇宣传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宣教科。同时对有不实报道、负面宣传,造成影响的将追究责任,确保我县人口计生新闻宣传工作在转型时期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对超额完成市里下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新闻指导数的,县里将分别按照不同等级媒体和刊登数以及基层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对乡镇予以工作经费补助。

喜洋洋摄影9vg9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转载文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

转载注明出处:https://www.361478.com/a/24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