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伍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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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安置条例 第一篇_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 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

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退伍安置条例】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7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13日

退伍安置条例 第二篇_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令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

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

退伍安置条例 第三篇_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退伍安置条例】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退伍安置条例 第四篇_1987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尊敬的领导:

我是大石桥是一名退伍军人,我叫何忠淼,1979年出生。我于1998年12月入伍,2003年12月退伍,服役5年。我把自己最宝贵的五年献给了国家,献给了部队,在部队,我多次被评为优秀士兵,立3等功一次,还入了党,这些成绩都是国家和部队对我工作的肯定。入伍前我有安置卡,退伍已经十年了,大石桥民政局违反国家法律不给安置,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我多次找民政局,都说不给安置,让自己找工作,给1万元经济补偿。和我一起入伍的大石桥市农村兵,每年村里还给6000元补助,义务兵2年就是12000元。农村回来还有地种,还能养活自己。我是城镇兵,回来什么都没有,没有工作让我怎么生活,1万元都不够你们当官吃顿饭的。我一起入伍的战友,当2年回来的 ,有的分配到房产,有的分配到自来水,都有工作,为什么我为国家多贡献了3年,反而不给安置了?就是一起回来的有的也有工作了,老百姓家的孩子就这么难吗?现在想想自己都觉得寒心,真的像别人说的那样, 当兵不如去犯罪,站岗不如去行贿,政府不如黑社会吗?【退伍安置条例】

这种对待退伍军人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践踏,对此我提前强烈的抗议,我会将此事找到底,市里不解决,我就找省里,省里不解决我就找中央,直到落实政策,妥善解决我的问题。根据兵役法我要求安排我的工作,倍偿十年来我的损失,追究民政局领导责任,查处民政局有无腐败问题。我期盼我的问题能尽快解决,期盼国家法律的公正,还我一个公道。

退伍安置条例 第五篇_2016自谋职业安置工作调查报告

区,原名,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县级市,由阜阳地区(市)代理管辖,2000年7月地级市组建后,更名为区,为地级市唯一一个市辖区,辖区面积987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48万人。近年来,区每年要接收退役士兵达550人左右,其中符合安排安置条件的一般在150人左右。安置任务十分繁重,安置工作中的矛盾也十分尖锐突出。

为扎实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作为稳定军心、安定民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抓不放,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从大的政策层面而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日益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安置就业渠道狭窄,指令性安置空间越来越小,传统的计划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用工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突,安置工作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退伍安置工作举步维艰。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好新形势下的退伍安置工作,就必须转变观念,打破常规,勇于探索,闯出一条退伍安置工作新路子。

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区在省、市安置部门的大力支持鼓励下,于2001年开始对部分退役士兵进行了自谋职业安置的大胆尝试。经过周密部署,精心运作,工作进展顺利。按照义务兵每人1万元,转业士官每人1.4万元(次年提高到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经过三年的尝试和摸索,到2016年,区开始全面实行新型安置工作模式,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与安置工作相结合的道路,由退役士兵自己进行双项选择的安置新模式,这种做法使区的安置率由2001年的65%逐步提高到了100%,自谋职业率水平由2001年的58%逐步提高到2016年的99.14%,并创下了全省自谋职业率较高水平的记录。目前,区全面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导,以技能培训为中心,以扶持就业为突破"的安置工作连续几年达到了安置率和自谋职业两个100%不动摇。

通过区近些年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改革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验和启示。

一、转变陈旧的思想观念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前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对传统安置办法的重大改革,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用新思想取代旧观念。针对退役士兵中普遍存在的"当兵回来安排个好工作"、端个"铁饭碗"、当个"固定工"的陈旧观念和惰性思想,区安置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向退役士兵及其家长积极宣传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和就业体制,自谋职业的意义及政府的优惠政策和一些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实例。

在开展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不断的调整创新安置工作思路和模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每年的8、9月份,区安置部门都要着手印制《致在役士官的一封信》,由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将信发到在役士官的家中,并让他们将信寄给即将退役复转返乡的士官。通过这封信,详细说明目前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行的安置政策,讲清政策内容,并将"复员"与"转业"两种退役方式做详细的比对,让这些即将退役的士官找准自己的退役方式。通过这封信,大部分的在役中级士官(即三期、四期士官)了解清楚了地方的安置政策,选准自己的退役方式。每年的11月底,区安置部门还充分利用退伍军人从部队退出现役办理报到手续的机会,特别印制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资格审查(卷宗)》,及时地发放给他们,在《卷宗》中将退伍安置政策、具体报到内容、报到所需材料以及军地两用人才信息和扶持就业的政策都归纳进去,使退伍军人能够及时的了解地方现行的安置政策和接收安置程序。针对一些对安置政策存在问题和抵触情绪的退伍兵,区安置部门汲取近些年的工作经验,采取召集部分退伍兵召开座谈会的方式,面对面的交流谈心。

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退役士兵认清了形势,了解了政策,打破了单纯依靠政府安置的旧观念,树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的新思想,为安置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转变好退役士兵陈旧的思想观念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前提,是搞好退伍安置工作改革、解决安置难问题的重要保障。

二、做好组织保障,落实好资金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关键。

要做好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区的安置工作之所以能够按时按质保量的完成好,就是具备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为较好的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区区委、区政府以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路,于每年4月中旬就召集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制定退伍安置工作方案,明确了安置思路,确立了安置原则,指明了安置措施,为安置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基础。

在做好组织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的筹措资金,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保障一次性经济补助落实到位,也是区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经过反复论证,认真研究,结合本地经济状况、财政实力、居民收入、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标准。尽管区经济发展并不富裕,财政压力十分困难,但区财政仍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做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全部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退伍军人及时地领取到自谋职业补助费,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

三、落实好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是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重要保障。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仅需要政府在资金上做好扶持,更需要政府在政策上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优惠政策有时比补助资金更为重要。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9号),并责成相关的民政、公安、工商、税务、财政、卫生、教育、文化、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文件精神,认真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主要内容包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龄,并和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税务征收、小额贷款和户籍管理等方面享有规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凡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有关方面要优先申报、审批,能简化手续的要尽量简化等等。为使退役士兵对这些政策能够及时地掌握,安置部门制发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手册》,做到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手一册,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优惠政策的制订和落实,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四、做好扶持退役士兵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是安置改革中的重要举措。

俗话说,赠人千金,不如授人一技。搞好扶持就业培训,让退役士兵掌握一些专业技能,帮助退役士兵取得市场就业的"入门券",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业可从,是退役士兵走上自谋职业之路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扶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区专门成立了"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成立了扶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区城镇退役士兵(官)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调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充分利用该校先进的微机计算机技术和雄厚的师资力量,由政府出资,对退伍军人进行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开设市场营销学、广告策划、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读、电脑微机实用操作、现代办公系统和现代公文写作等科目的学习,并认真组织考核,颁发《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此来增强退伍军人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求职过程中,有的自己创办了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但也有的受就业环境和本人社会关系的局限,以及对市场用工形势了解甚少等原因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这就需要政府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的困难,从多方面开展牵线、搭桥。区把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职业介绍工作始终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紧抓不放,尽最大努力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各自特点,建立退伍军人信息资料库,汇总军地两用人才信息,并将用人单位的招工信息和单位简介张贴到宣传栏内,使退伍军人在开展报到工作的同时就能得到最新的就业信息并掌握好自己的就业方向。安置部门还着眼全省,放眼全国。紧紧盯住发达地区用工市场,并与区内外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人才市场与劳务输出机构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认真做好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输送工作,做好第三产业的开发,充分发挥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潜力。从2001年开始共计向各用人单位输送退伍军人256人,仅2016年一年,区为退役士兵介绍到杭州电信局工作的就达80人之多。尤其是2016年,区退役士兵"芜湖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专场招聘会"如期在区民政局举行,有近400多名退役士兵参加应聘,招聘会现场十分火爆。2016年3月26日,区退役士兵"芜湖奇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专场招聘会"在职业技术学院成功举办。通过这两场招聘会,有近200名退役士兵被两家大型企业成功聘用,在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工作上写出了辉煌的篇章。

五、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的跟踪服务是安置工作在今后的改革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填报《自谋职业申请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走向社会后,部分退役士兵会产生一种失落感和危机感,这时候最需要政府的关怀、帮助。如果政府对他们就业、优惠政策落实等问题不闻不问、撒手不管,势必对今后自谋职业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的人为阻力。区通过近年来的调查理解发现,实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定期走访制度是今后安置工作改革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跟踪调查,了解情况,排忧解难,提供服务。统一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建立了跟踪服务档案,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状况、就业需求、经济收入、遇到的困难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这样一方面及时了解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的发展情况,能随时帮助他们扰忧解难;另一方面能发现好的典型,进行宣传推广,激励更多的退役士兵向他们学习,走自谋职业之路。跟踪服务作为自谋职业的最后一环,能够起到"扶上马、送一程"的作用。将会为自谋职业的改革和退伍安置工作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作为为部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安置工作必须努力与之相适应。作为安置部门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还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开创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退伍安置条例 第六篇_2016民政个人承诺书

民政个人承诺书

一.工作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5.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6.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7.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8.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9.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修炼法-轮-功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10.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6889369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2.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实施优抚法规:评残追烈、革命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负责退伍军人定期定量不住的审批和发放。上报各类伤残军人的定期抚恤,负责收集整理优抚档案,协助双拥办搞好双拥工作。

4.全乡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和发放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条例》

《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别管理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边界争议处理的条例》

《革命烈士褒物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山西省规程设立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四. 工作程序

1、救灾救济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养内容为: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低保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代表会评议

(3)村委公示

(4)乡政府审核

(5)乡政府公示

(6)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7)所需材料

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②.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③.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④.入户调查表一份。

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⑥.变动调整审批表。

⑦.大病家庭成员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

⑧.重残人的残疾证复印件。

⑨.离异家庭的离婚证复印件。

⑩.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3.医疗救助

(1).本人申请

(2).乡政府审核

(3)报县民政局审批

(4)乡民政所发放

(5)所需材料:

①本人申请书

②.村委会证明

③住院药费统一收据复印件

④.合作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审核单

⑤.出院证复印件

⑥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

4.优抚安置

新兵入伍后,由民政局通过乡(镇)政府或城-管委,通知家属由军人家属凭“入伍通知”“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到县民政局办理“优待安置证”,年终农村户口义务兵由乡(镇)政府给予优待,城镇户口义务兵由民政局给予优待。农村入伍的并经审核领取“优待安置证”的,每年优待金标准为1906元。入伍时从户口地办理入伍手续,未占当地新兵征集指标入伍的,根据政策规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予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根据有关规定要享受优待最多为两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并未制定标准范围。申请办理定期抚恤人员需经省民政厅、部队团以上机关文件(通知)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享受定期补助人员,需退伍证件办理享受定期补助手续。

5.村委会选举

(1)准备工作:加强党的领导,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和筹措选举经费:制定选举方案:进行选举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试点并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宣传发动并对选民进行选前教育。

(2)选民登记: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规定选民条件;选民登记;选民资格的审核与确认;

(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候选人的产生方法和步骤。

(4)选举程序:组织准备工作;选举形式的确定;举行选举大会;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日的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结果的认定。

(5)选举产生村委会下属委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

(6)罢免和补选: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确定罢免的类型:确定罢免的方法和步骤:②村民委员会的补选:做好补选前的准备工作;候选人的产生;举行补选会议。

(7)选举争议和违法查处①选举中违法行为的认定②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理③选举争议的处理

6.老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五个老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凡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60周岁以上蓝色底板,70周岁以上红色底板和四元工本费到老龄办随时办理。《山西省实施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5月22日通过,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承诺望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村委会予以监督。

洛阳市民政局优质服务公开承诺书

为加强民政系统的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接受广大群众对我们的监督,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增强为民服务水平,充分履行民政职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宗旨,以强化保障为核心,逐步提高城乡低保、灾民救助、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着力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落实政策为重点,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快实施防灾减灾工程、城乡福利机构建设工程,社区建设公共服务工程,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和专项社会事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依法服务能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理民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确认登记,依法管理民间组织、婚姻、收养、殡葬等社会行政事务,不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三、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简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标准,规范行为,改进作风,健全和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构建“职责明确、工作规范、反应敏捷、运转灵活、执行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扩大行政权力透明度,着力推行政务公开。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及时公开城乡低保、优待抚恤、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法律依据、执法服务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和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吃、拿、卡、要”,不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和馈赠,加强对救灾资金、优抚资金和城乡低保救助、社会捐赠等民政资金的监管,一旦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工作。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认真整改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监督举报电话——63935093

襄阳市民政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

为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加强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转变作风、服务民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持续改进机关和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推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襄阳市民政局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严格履行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坚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坚持以“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建设”为导向,深化推进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贯彻各项民政惠民利民政策,确保各项民政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各类民政对象的合法利益。

二、服务改善民生,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职能。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应对机制建设、市级居民家庭核对体系建设、社会化养老体系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落实民政重点工作精细化管理、养老服务“三年行动计划”、“解决易旱地区三年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全面深化基本民生保障、养老服务社会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双拥优抚安置、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的改革创新,促进民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及时公布城乡低保、大病救助、救灾物资发放、彩票公益金使用等重要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三、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二十一条意见。

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务接待、办公用品采购、车辆管理、机关精细化管理等相关制度,不断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提高城乡低保、灾民救助、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着力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推进防灾减灾工程、城乡福利机构建设工程、社区公共服务站工程建设,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落实主体责任,保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党组)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一岗双责”、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制度,让监督员在民政系统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中全程监督参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建设,稳步推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6-2017年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坚持以《廉政准则》为标准,对照“八个禁止、52项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廉荣贪耻、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按照边查边改边建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征求社会各界和民政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真心实意纳谏,扎扎实实整改。坚持“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通过”。通过整改落实,促使各项民政惠民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落实主体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创新,努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为民、务实”的干部职工队伍。

平乐县民政局公开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践行“一线工作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优化民政公共服务,在此,民政局就2016年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秉公办事。

二、建立健全机关服务便民制度。坚决杜绝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拖延刁难的行为发生,严格按办理时限进行办理;做到礼貌待人,耐心周到。

三、大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公开民政政策,审批民政对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 、全面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实行部门职责、办事程序、承办人姓名职责、投诉电话“四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坚持走进农村街道进行走访调研,将惠民政策落实在一线。

六、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做到工作中不吃拿卡要,杜绝乱收费、庸懒散等不良行为。

七、切实履行职责。一是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今年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在去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0元;二是完成10个新建五保村的建设任务;三是加大光荣院、福利院改扩建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切实发挥其服务作用;四是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零散烈士墓的抢救保护工作。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给予监督,监督电话:7882536。

角杯乡民政办公开承诺书

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自觉把“为民解困”作为要事;把“与时俱进”作为主题;把“群众满意”作为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批事项在民政政务公开栏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公布,方便群众查询监督。各项民政资金和项目的分配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我们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安排的事项要优先落实,请示件、来函件和群众信访件15天内办复。

四、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金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优待抚恤、五保供养等的监督管理,做到严把关、慎用钱,对群众反映的这些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给予及时、高效、妥善的答复和处理,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坚持严明纪律,廉洁从政。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凡涉及我单位工作员违规违法行政的投诉,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监督投诉电话:4330304

退伍安置条例 第七篇_2015市民政局局长在全市退伍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文章标题:市民政局局长在全市退伍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市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xxx

同志们:

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退伍安置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全省退伍安置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xx年全市退伍安置工作,安排部署今年全市的退伍安置工作任务,表彰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这次会议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军分区领导的高度重视。xx月x日,市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市政府领导专题听取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情况汇报,市上有关领导也亲临今天的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这对我们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参加今天会议的还有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省驻x和市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在此,我代表市“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市民政局,向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将要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就20xx年全市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和如何做好今年的退伍安置工作讲几点意见:一、20xx年全市退伍安置工作情况20xx年,全市的退伍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用人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市县(区)安置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一大批城镇退役士文章版权归范文搜网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兵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安置,有效地维护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谐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20xx年度,全市共接收退役士兵xxx人,需由政府安置的xx人。其中:城镇籍xx人,农村籍符合安置条件的xx人,转业士官x7人。由于我们严格执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妥善协调解决了一批安置遗留问题,安置压力得到了有效缓解。全市安置状况总体好于上一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各级领导重视,政府调控职能发挥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计划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遇到空前挑战,退伍安置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在困难面前,各级领导始终把安置工作当作固国防、促稳定、安民心的大事来抓,列入构建和谐社会、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全力抓的退伍安置工作格局,确保了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一是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把退伍安置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了议事日程,经常性过问安置工作,多次听取安置工作汇报,并先后在市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机关部门协调会议上,分析安置工作形势,研究搞好安置工作的思路和措施,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为安置工作排忧解难。各县区党委、政府也都把安置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和争创“双拥”模范单位的硬指标,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大多数县区都配套了自谋职业补助资金,使安置工作力度得到有效加强。二是安置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监督考核机制初步建立。从20xx年起,市政府就将安置工作纳入了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依据之一。xx、xx、xx、xx等县不仅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评估领导政绩具体内容,而且还与评选“双拥”模范单位、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挂钩。xx县等县区按照干部监督有关规定,加强了对退伍安置工作的督查落实力度,对部分片面强调单位或部门利益,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领导进行了警示谈话。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县区、部门和接收单位安置工作进展情况,以《市政府工作通报》、《xx政务督查通报》等形式,对行动迟缓及措施不力的县区和单位给予督促和批评。许多县区也都由政府领导或民政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对安置进度迟缓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xx、xx、xx、xx、xx等县区工作做得实、抓得细,做到了安置矛盾不出县。三是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计划、劳动、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关心、支持安置工作。在执行政策规定上,采取了先进人、再解决编制的办法,使一大批城镇退役士兵得到了妥善安置。多数用人单位的领导都能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理解政府的困难,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维护了政府安置计划的严肃性。特别是中省驻汉单位的xx系统、xx系统、xx厂等单位在安置任务下达后克服困难,积极落实下达的安置计划,迅速落实安置对象上岗。由于各级、各部门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及时消除安置工作中不利因素。一年来,不仅使当年应该安置的xx名城镇退役士兵得到了有效安置,而且还使部分安置遗留问题得到

退伍安置条例 第八篇_2016民政工作人员承诺书

民政工作人员承诺书

通过机关作风整顿的学习,为了使民政办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彻底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使民政工作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服务群众,我们特做以下承诺: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自觉把为民解困作为要事;把与时俱进作为主题;把群众满意作为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2. 工作期间做到四禁。禁止上班期间玩乐,禁止中午饮酒,禁止参与赌博,禁止脱岗离岗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协助乡镇做好民政上访现象的接待、调查、处理工作。

4.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我们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安排的事项要优先落实,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优质服务。

5.准确及时上报、查验灾情(24小时内),对灾民生活状况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救助及时,确保灾民不发生非正常问题。

6.落实好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及时发放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金和伤残金,优抚资金实行一折通;认真解决好优抚对象的医疗难、生活难、住房难问题。

7.坚持严明纪律,廉洁从政。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凡涉及我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政的投诉,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承诺不能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处理。

民政工作承诺书

一.工作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5.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6.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7.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8.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9.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修炼xx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10.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6889369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2.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实施优抚法规:评残追烈、革命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负责退伍军人定期定量不住的审批和发放。上报各类伤残军人的定期抚恤,负责收集整理优抚档案,协助双拥办搞好双拥工作。

4.全乡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和发放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条例》

《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别管理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边界争议处理的条例》

《革命烈士褒物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山西省规程设立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四. 工作程序

1、救灾救济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养内容为: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大贵镇民政所公开承诺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履职能力,提升民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民政工作职能,大贵镇民政所向社会各界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履行民政为民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紧紧围绕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以强化保障为核心,逐步提高城乡低保、灾民救助、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着力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落实政策为重点,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和专项社会事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打造优质高效民政,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从政行为,坚持审批标准,减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度,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三、继续推行阳光民政,深化政务全面公开。民政系统工作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事项外,对群众关心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城乡医疗救助、贫困学生救助等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内容全面、及时、准确,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健全防腐保廉制度,促进民政健康发展。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八个不准”有关规定,严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加强对民政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安全规范运行。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民政局公开承诺书

我代表县民政局就2016年工作做出如下承诺:

1.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培育自身特色。以“总体工作创一流、单项工作创特色”为目标,深入开展“三走进三服务三促进”活动、“岗位创优活动”、“作风建设活动”和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努力提高民政为民服务水平,积极打造和培育自身创先争优特色。

2.完善救助制度,切实提高救助水平。2016年城市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达173元,农村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达67元。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年2200元/人,集中供养年3360元/人;年医疗救助30000人次以上。

3.完善灾害应急救助制度,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完善救灾应急机制,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水平;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力度,完成2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4.抓好民政项目建设,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加大向上争资力度,力争在2016年的基础上争资总额增长15%以上,达到9581万元。完成陵园建设,扎实推进殡葬改革步伐,抓好《汝城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争取一至二个项目挤入国家民政部项目建设笼子。

5.全面落实优抚双拥安置军休政策。不折不扣为广大优抚对象落实政策待遇,办好实事。

6.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大敬老院的升级改造力度,提升档次,规范标准;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7.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干部队伍学习教育,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建设,积极打造勤政为民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实干型”机关。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和公众监督。

承诺人:县民政局局长 宋恒

民政办工作承诺书

为使我乡民政办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使民政工作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服务群众,特做以下承诺:

一、在思想上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自觉把“为民解困”作为要事;把“群众满意”作为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始终同乡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积极作为,务实奋进,忠于职守,用心用力,少说多干,狠抓落实。

二、积极推行阳光政务,增强工作透明度,全面实行“四公开”即:公开工作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投诉电话。

三、加大大病救助等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让一些因病返贫、致贫户及时得到国家的帮助,继续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努力解决特困群众的住房难问题。对突发性灾情及时进行审核,并给予适当的救助,让受灾群众体验党的温暖。

四、抓好乡敬老院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建设,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条例,努力做到全乡“五保户”应保尽保,老有所养。

五、指导村两委抓好村级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改善农村面貌。

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协助乡党委、政府

做好民政上访现象的接待、调查、处理工作。对待来访群众,要用爱心、用真心接访,让来访群众体会到民政部门的温暖。

七、坚持严明纪律,廉洁从政。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干部群众予以监督

谢谢大家!!!

大大怪将军8j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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