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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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一):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 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 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 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 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 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v

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

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v

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

在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6)若钱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v

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v

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依保管合同,钱某违背了保管的义务。依侵权,钱某侵害了赵某的所有权。赵某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案例四.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乙负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

力未定。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所有权?为什么?

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戍,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该租协议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v

该定金条款部分有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例五: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属于不定期合同,租赁的期限可随时解除。法律规定租赁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出租方有通知义务,并给对方一定的期限(2~3个月)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由乙承担。法律规定,出租方的义务有:①确保房屋本身是自己的②确保房屋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虽然案例中乙已告知甲,但不能免除乙的维修义务。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无名合同关系。适用:赠与合同。

由丁出。属于劳动服务合同,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雇员在工作期间,雇主应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完全免费合同,甲不存在连带责任)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装修费用由甲承担,但甲也不能免除租金。(法律规定不允许承租人改变主体结构)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没有权利。因为损失是由于甲的过错造成的,乙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丙是共同承租人,戊是债权人,则丙享有优先权,可以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丙可要求戊返还别墅钥匙,返还原物。

案例六. 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

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与人身权有关的代位权利都不能行使,可自诉)

运输合同案例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正确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根据《合同法》第297条的规定,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否则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即使是对于无票旅客,承运人也应当对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一):形考 合同法第4次任务答案

形考 合同法第4次任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10 分。) 得分:10

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d)。

a. 婚姻关系

b. 收养关系

c. 监护关系

d. 财产关系

2. 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 )。

a. 赠与合同

b. 买卖合同

c. 租赁合同

d. 承揽合同

3.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a. 债务人承担

b. 代位权人承担

c. 全体债权人承担

d.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4. 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 )。

a. 主体的变更

b. 客体的变更

c. 内容的变更

d. 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5. 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b )。

a. 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

b. 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c. 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d. 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

6.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d ),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7.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c )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a. 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2个月

8.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

a. 可以解除合同

b. 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c. 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接受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

d. 在承揽人不能按约定完成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9.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c )。

a. 可以是书面的

b. 可以是口头的

c. 必须是书面的

d. 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10. 货运合同的货物( c )。

a. 不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b. 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货物的所有人自己承担损失

c. 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d. 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输费的,不得再要求托运人交纳;承运人已经收取运输费的,托运人不能要求返还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得分:20

1. 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cde )。

a. 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

b. 虽经协议却未达成合意

c. 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d. 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e. 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2. 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 cd )。

a. 工商管理机关

b. 合同审批机关

c. 人民法院

d. 合同仲裁机关

e. 上级主管机关

3. 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e )。

a. 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

b. 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

c. 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d. 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

e.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abde )。

a. 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b.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c.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d. 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e. 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5.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 abcde )。

a. 买回

b. 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

c. 房屋买卖

d. 易货交易

e. 招标投标买卖

6. 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bcde )。【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

a. 汇票

b. 存款单

c.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e.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7. 承揽合同的种类有( abcde )。

a. 加工合同

b. 定作合同

c. 修理合同

d. 复制合同

e. 检验合同

8.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bde )。

a.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 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c. 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

d. 为诺成、双务合同

e. 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9.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abcd )。

a. 合同履行完毕

b. 合同有效期届满

c. 完成受托事务

d. 履行已不可能

e. 合同被解除

10. 居间合同的特征有(abcde )

a. 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b. 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

c. 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

d. 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

e.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名词解释(共 5 道试题,共 15 分。) 得分:15

1. 要约的撤回

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履行

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3. 合同的转让

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4. 不可抗力

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5. 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14 分。) 得分:14

1. 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2)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违法的不为履行;

(3)履行迟延,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是情形;

(4)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照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简述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六类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工艺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1 分。)

1. 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在狭义上,则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

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六、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30 分。)

1.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一):自学考试合同法典型案例2015

合同法典型案例

1,甲机械公司委托乙运输公司为其运输一套机械设备到丙商行,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由于甲公司与乙平常关系良好,甲公司希望乙公司能顺便代为向丙商行收取5万元货款,并言明代收货款纯属帮忙,不另计报酬,乙公司当场表示同意。而后,乙公司派车将甲公司的设备运至丙商行,丙商行将5万元货款交付乙公司的司机。回程中,乙公司司机将货车停放在一停车场内去吃饭,当司机吃完饭返回时,发现驾驶室门被撬,遗忘在车内的5万元货款不翼而飞,司机随即拨打110向警方报案。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追讨5万元货款,乙公司拒付,甲公司将乙公司告到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委托收款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成立是指因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状态,表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本案中a公司委托b公司代收货款,b公司接受委托,即a公司与b公司对免费代收货款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以两者之间的委托收款关系成立,而且合法有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通常,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无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由于b公司对货款保管不当,致使货款被盗,属于重大过失,a公司对财产损害,可以要求b公司酌情赔偿。

(3)若乙公司代收货款时收取了甲公司的报酬,是否可以拒付5万元货款?为什么?

答:如果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代收货款需要支付报酬,即有偿委托合同,由于b公司不慎将货款丢失,则b公司应当全额赔偿a公司的财产损失。因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计算机100台,每台单价1万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0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台单价1.2万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金20万元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

(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

答:部分有效,超过20%部分无效;

(2)如果定金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答;不会,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按合同法规定,只能选择项

(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

3. 2006年6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当年12月底向b公司提供节油器5000件,单价25元,合同总额12.5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当年12月底前托运到b公司所在地车站,否则,b公司可以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b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在10天内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给a公司。合同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产品价值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了l万元定金。同年10月,b公司致电a公司,称因汽车节油器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的5000件更改为2500件,a公司回电表示回绝,b公司于l0月28日致电a公司称单方面解除合同,a公司提出,除了没收1万元定金外,还要求b公司支付1.25万元违约金。b公司认为违约责任太重,于

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由于a公司联系运输公司不及时,直至2007年1月2日才办理了托运手续。在运输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货物全部受损。于是,b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如下问题:

(1)本案中如果b公司坚持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a公司能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a公司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a公司在货物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货物全部受损后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为什么?

答: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是由于a公司联系运输公司不及时才导致在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力的,因此,不能免除a公司的责任。

(3)b公司能否请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答:b公司不能请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本案中,b公司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间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精铝锭一批,价值138万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l%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多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全部产品,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精铝锭,而是普通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收货和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多月的延期违约金约5万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精铝锭。乙公司称逾期供货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致,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交货。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原约定违约金过高,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按此标准。请回答: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2)甲公司拒收拒付有无依据?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货的理由是否成立?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约定重新交货有无依据?6-139

(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是否可以支持?10-210

答:(1)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规定

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买卖合同即宣告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甲公司有依据,出卖人付有瑕疵担保责任,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收。《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根据第155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公司的理由成立。乙公司面临的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可延期履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3)重新交货无依据,可主张违约金。因情势变更导致无法交货的,出卖人可请求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或解除合同。因情事的变更,债务人无法如期按约给付特定物的,可请求以种类物替代特定物的交付,或因情事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可请求法院解除

合同并要求违约金。

(4)不应支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违约金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乙公司的说法不应予以支持。

5.甲乙两家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70台专用仪器,甲公司于6月30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双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5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70台仪器运至乙公司。6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40台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6月9日将40台仪器的货款付清。6月20日,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转移财产,有逃避债务的可能,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仪器并通知了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147

(3)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0-200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14-271

答: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专用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6月 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甲未满十八岁,特别喜欢一款运动自行车,害怕父母不同意,遂想一办法,他以一百元雇一中年女子乙冒充其母亲,陪同其前去丙品牌运动自行车店。丙店虽然对于乙的神态有所怀疑,但装作不知而未追问乙的身份,卖给甲价值五千元的自行车。因甲以其母亲的银行卡刷卡,短信即时通知到了她母亲手机。甲母人在外地,但当即电话告知,甲是未成年人,并言明一周内到丙店处理退车事宜。

问:

(1) 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在合同法上如何定性?

(2)甲母的电话是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会使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法律效力发生什么变化?

(3)丙店如果希望购车合同有效,应当行使什么权利?向谁主张?

(4)丙店在甲母决定前,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购车合同?

36. 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

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

(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一):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 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情介绍:江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

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数码相机交付给孙某,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江某的儿子,江某在交付数码相机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评析: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案例三、担保人在借款纠纷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甲市钢材公司与本市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工商银行向钢材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届时钢材公司还清借款,另付利息30万元。合同签订后,银行经调查,发现钢材公司经营不善,便提出终止合同,后市某物资总公司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物资公司签署保证:保证钢材公司到期将全部贷款及利息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资金监督使用。借款期限届至,工商银行前来催款,钢材公司只返还100万元,并请求工商银行将余额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于两个月后返还,工商银行考虑到钢材公司的实际困难和与物资公司的长期良好关系,遂同意了钢材公司的请求,并签署了协议,但此事并未通知物资公司。到应还款之日,银行发现钢材公司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此时,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资公司与钢材公司负连带责任,偿还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试分析:物资公司对50万元余额和30万元利息是否应承担责任?

评析:本案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物资公司的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物资公司对该借款负有连带责任。借款期满后,银行与钢材公司就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达成协议,且此事并未告知物资公司。《担保法》

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物资公司在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协议时就免除了其连带责任。故在银行起诉之时,本案就变成了银行与钢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只能要求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

案例四、租房合同的法律适用

案情介绍:赵某与陈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评析: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五、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

案情介绍: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乙方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

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评析: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案例六、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能任意转让合同吗?

案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

评析: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案例七、客运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案情介绍:某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未补,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三人听后害怕,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评析: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

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案例八、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案情介绍: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评析:1.我国于1999年3月1

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案例九、赵某能少付保管费吗?

案情介绍:某个体户赵某在某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该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该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该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该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2.该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3.该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某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某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案例十、该委托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关系如何?

案情介绍: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试分析:1.试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3.法院应如何处

理此案?

评析: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案例十一、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十二、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

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一):2016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问题: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2月1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

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

2.甲、丙之间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

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

3.2月12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

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4.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5.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

6.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

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b公司承担。

李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一):2016法务工作总结

法务工作总结(一)

201*年03月03日,我有幸入职城投集团,成为一名新员工,担任法务助理一职,在集团各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以及在同事们的热情帮助下,较快熟悉并适应了集团的工作及生活环境,现将我近三个月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熟悉并学习集团各项规章制度,适应新环境

1、严格学习并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期间,认真学习了集团企业(文化)工作体系精神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并了解公司组织架构;积极参加公司新员工拓展培训以及其他业余及工作讲座知识学习;第一时间关注并学习集团oa最新集团动态状况;并且期间做到无迟到、早退等违规现象。

2、主动学习、尽快适应,迅速熟悉集团运营业务概况。积极主动通过与集团各领导及同事外出开展各二级单位走访调查工作,熟悉各二级单位及其招生门店、训练场地地理位置与环境,尽快学习并了解各集团业务运营概况;并初步完成深圳地区、广州地区、东莞地区三大区域的实地走访了解学习。

二、尽快熟悉并积极开展本职工作,力求契合岗位职责要求

1、主动虚心向领导及同事请教学习。熟悉集团的合同相关管理规定及学习法务岗位职责要求文件;梳理并完善0a合同审批流程表;积极提供集团法律疑难解答咨询工作;积极开展合同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合同档案管理现状,并努力贯彻执行集团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2、积极开展集团业务合同审查工作。随时与业务公司及部门人员保持沟通联络,了解合同背景及交易目的,大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力求使每一份经审查的合同做到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防范法律风险。与此同时,按月度做好合同审核汇总工作及月度自评反省工作总结。

3、积极制订并完善法务相关制度及合同标准范本工作。熟悉了解现有的集团法务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集团法务各项制度的制订、修订及完善工作;初步完成门店租赁合同、训练场地租赁合同标准范本的修订工作;并按计划有序推进开展集团其他业务合同标准范本的修订及完善工作。

三、加强与集团法律顾问及各二级单位的法务联络工作,防范诉讼法律风险

1、通过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多形式加强与集团法律顾问的联系,积极跟进业务合同审查工作;积极主动询问工作中所遇到的各项法律疑难问题,并努力学习总结。

2、积极跟进集团及二级单位法务工作事宜,并保持紧密联系;积极指导、检查、监督法务相关工作的开展,尤其是集团重大合同及诉讼类案件上报备案工作,同时,总结诉讼纠纷经验教训,防范法律风险。

四、努力加强自身学习,进一步理清法务工作思路

法务工作不仅承担业务合同的审查工作,而且承担合同管理制度检查、修订等法务工作。除了加强自身法律专业基本功的学习之外,并且努力学习了解集团各项业务运营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等领域知识。在此,积极主动向各位领导及同事虚心请教学习,积极调整好心态、完善自身的工作习惯及工作方式,进一步理清并计划性地推进法务工作的开展。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不断学习,不断总结,以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最后,今年算是有着特别意义的一年,在时值集团“二十周年”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感谢集团给了我一个提升并学习的机会。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我迅速融入了城投集团这个“大家庭”,并进入法务角色,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集团法务的工作中去。虽然在某些业务合同等领域是新接触的,且工作任务杂多;但是相信只要克服不足,勇于学习,敢于担当,以及在领导的关怀和同事的帮助下,工作能力定能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在此,也争取能成为集团一名有价值的员工。

法务工作总结(二)

不知不觉,本人在这公司做了法务工作接近一年了,回顾这一年来,将自己的主要做的法务工作写个小总结,用来自勉吧:

(一)合同起草、评审工作

合同评审与起草是法务部最基础的业务,经过几个月的不断加强训练,评审基本功已经具备,但评审质量与效率还需要加强,另外还需要不断提高合同起草尤其是大型合同起草的能力。

1、几个月来,主要参与以下合同的评审:《经销合同范本》、《邯郸*项目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等数十个合同。在合同评审中能够发现合同中问题,最重要的要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履约保证等条款,其实这个是一个很好的工作流程,在签订合同前让法务部查看了,可以大大提高合同履约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2、起草了以下合同:比如说《*车间承包合同》,《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大厦合同备忘录》,《**花园外墙广告使用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工业废物处理合同》《饭堂承包合同》《基本供货合同》等等合同,虽然说是自己起草,事实上网也能找到类似的合同,我的工作就是修改到能运用到本公司实际的合同。

【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

(二)诉讼、仲裁、非讼等工作

跟进公司各个诉讼案件,主要有:

1、胡某房产查封异议案,通过向法院提出提出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使得该涉讼房屋暂停拍卖,于是另外在法院提起确权合同,但是呢,这个案子还是有点麻烦,日后好好详细总结一下。

2、参与杜某查封错误损失赔偿案件的执行,为公司执行回12万元。

4、广告合同违约案提起仲裁,现在正在处理当中。

5、参与收集**商标的证据,这项任务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需要密切联系多个部门。对内要跟档案室、市场部、广告部门、专卖店联系,对外要与经办律师联系,把律师的要求执行到位,经过3个多月的证据准备工作,201*年2月,**商标侵权案顺利开庭,取得了预期的良好效果。

6、对公司前员工吴某、朱某、李某等人通过法律途径追收欠款,目前进行了证据收集,正处于准备立案的阶段。

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是公司目前唯一一个当被告的案子,现在对方向我司提出要求赔偿20多万,已经开庭;一审处理结果还没有出来。幸好买了保险,对方把保险公司也告了。

8、北京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已经顺利开庭,但是还没有审判结果。

9、两个劳动仲裁案件,北京分公司与成都分公司的都有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由于太远,没有出庭跟进,写了答辩状给分公司为相关人员

10、处理好了与广东**公司的租赁纠纷案件的执行阶段工作,这事实上是一个执行和解,双方都没有按判决书的内容解决,但是共同谈判,总算得到了双方都认可的执行方案,和和气气解决了问题。

11、201*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也产生一系列的劳动纠纷问题,比如生产车间工人加班费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处理了工人要求加班费补偿问题。另外协同人力资源部处理了一员工工伤事件,给出相关法律建议,拟定一次性赔偿协议,较妥善处理了该事件。

12、曾某借款案件提起仲裁,查封了其两处房产,这个案子让我学到了很多的经验,如何在仲裁案件提出财产保全,如何查找到财产线索等,如何去查封房产等,有些事情不经历过真的不知道。

13、为公司追回了某影广告公司拖欠1年之久的广告费6、9万元。

14、公司有关部门经营上会在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向我咨询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以后,自己还需要往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本人需加深对公司经营业务流程的认识,在合同评审的时候才会更专业。

2、由于很多案件与应收账款有关,要加强与财务部门沟通联系,对各种的账目的来龙去脉理解清晰,有利于对应收账款通过法律途径追收。

3、目前公司正在准备上市,对于公司上市的法律事务我还不大熟悉,但正加紧学习。

4、加强对外的谈判合作能力。

5、随着国家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努力学习跟踪。

6、在公司出庭的机会没有在律师所多,这样让我少了很多锻炼的机会,所以要多多研究网上的判决书,让自己的思维与法律跟贴近,我相信那样也是一定会有进步的的。

7、也要加强英语的学习。

法务工作总结(三)

20**年上半年,法务部始终坚持公司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事前防犯、事中控制和事后弥补的原则,上半年共处理案件起、被诉案件件,同比增长了,包括上年度未结转案件件,办结案件件,涉案标的元,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节约诉讼费、律师费共计元。

一、坚持公司利益至上,服务大局,充份发挥调解的作用。

20**年上半年调解撤诉案件件。调解撤诉率达。调解具有诉讼无可比拟的作用,能从根本上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互利共赢,有的起诉案件只是基于简单的欠款,由于项目部资金周转问题没有及时付款,此时我们部门不会仅仅单从法律角度出发,而会基于合作和互利的精神会尽量促成调解,维护公司守诚薄已,信守合同的良好形像,避免公司因赢了官司输了效益。对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积极配合起诉、应诉。

二、努力促进公司的和谐隐定

积极申报工伤索赔案件件,公司本部劳资纠纷案件0件。分子公司劳资纠纷给案件件,均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成公司和谐稳定。

三、积极反馈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反映暴露出的问题。

法律与经济密切相关,需要公司领导和各个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在案件的处理中,会遇到一系的问题,积极反馈信息,能给公司领导决策和其他部门工作改进提供有利的参考。上半年,公司已完善了法务工作机制和考核制度,细化了考核评分条例,以促进公司管理体制的完善。

四、努力提升法务工作自身素质与能力,积极参加实务培训,指导分子公司法务工作。上半年我们参加了省建筑业协会举办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会、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法管、天津大学教授一起主讲的《当前形势下关于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与转包分包处理实务》培训。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一些项目经理利用公司漏洞,恶意与公司进行诉讼,公司案件发生率不断攀高、涉案情况也将更加复杂,给法务部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也给法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多案件不得不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20**我们继续坚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公司争取更多的利益,挽回更多的经济损失,力争在诉讼成本上形成突破。

一、充份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服务大局。(

二、继续完善法务工作考核,积极反馈法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促进公司管理体制的完善与改革。

三、加强分子公司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队伍思想道德素质,下功夫把法务培训工作开展起来,努力提高分子公司法律人才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和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

各位领导,面对建筑行业和公司的新形势,新变化,法务部工作量大,责任也大。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围绕公司的经济建设,更加自觉地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益,更加自觉地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开拓奋进,扎实工作!

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一):2015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第1篇: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法律服务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xx市司法局、民政局批准,自年7月份登记成立后,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根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在xx区域偏小,案源不足的情况下,办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件,业务收费余万元,为企业和个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多万元,同时,我们因xx开发拆迁所引起的家庭之间、邻里之间的纠纷做了大量的非诉讼工作,还耐心说服为在征地拆迁中多得到赔偿的假离婚,假负债的案件的当事人,积极配合xx的开发建设,为xx的社会稳定贡献了我们的一份力量。

在历年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齐全各项制度、严肃执业纪律、提高执业道德水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我们还应该加强所内同志进行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业务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造就

一支政治强、道德好、纪律严、业务精、形象好、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我所在年一年中来市局、区局、西门街道政法办的正确领导和督促下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力争维护索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在办案过程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二、全所全年立案件办结件,其中:民一件、民件、业务收入元,顾问单位三家。

三、在西门街道大力支持下,我所做到法律服务进社区与四个社区订立了讲课咨询等协议,同时参加过二次大型咨询活动。

四、我所从业人员能善于相互学习共用提高探讨各种疑难案件,对案件善于做庭外调解工作。

五、存在问题:因为我所退休同志多,缺乏求上进有点烙守陈规,因而今后我们决心提高思想认识,多参加政治学习,充浦新鲜空气,增加活力。

第2篇:上半年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街道工委、办事处及区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所确立了"以改革为动力,以作为争地位,以信誉求发展"的工作思路,按照司法部"两个办法"规范了法律服务市场,保障了法律工作者正常执业,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了法律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是以制治所,规范服务近年来,板桥法律服务所注重各项制度的建设,坚持用制度治所,以制度管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首先,建立自律机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我所制定了会议学习、廉政建设、所长职责、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五项制度。在规范各种制度的同时,在我所兴起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依法办事观念,心系群众观念,严明纪律观念,顾全大局观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全所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服务观。

其次,注重所容所貌,文明执法。我所舍得在硬件上投入,去年,共投入近万元进行内部设施改造,增添了一间国办公房,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从环境上让当事人一种信任感。软件台帐都登记造册,查阅案卷十分方便。与此同时,我们在软环境上狠下功夫,制定了工作人员"十不准、三保证"。所内人员人人使用文明礼貌语言,当事人一到所,就有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说宽心话,不厌其烦地倾听反映情况,解答疑惑,从而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再次,树立良好形象,完善监督机制。结合开展司法行政系统行风评议活动,我所向社会各界发出了公开承诺书,公布监督电话,建立了收案审批制度,实行一案一卷,错案追究制,对因错案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追究办案人员行政及民事责任。

二是面向基层,谋求发展

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对外服务窗口,必须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自身功能。面向基层,妥善处理了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对一些影响大局的稳定敏感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同时寻求发展。

我所在妥善处理农村焦点问题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扩大自身社会声誉,在农村广泛开展协办公证业务。我街道地处远郊,农民占绝大多数,经历了市场风雨的这些农家子弟们,如今已越来越感受到协办公证的好处,不论是在房屋的租赁、买卖上,还是在赡养抚养协议等方面,他们总是习惯来到板桥法律服务所,对达成的协议,合同要求法律公证。

三是以为争位,服务改革

结合司法部"两个办法"颁布实行,进一步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抓住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这一契机,推动法律工作者更加积极投入以经济建设主战场,把法律服务触角伸及全街道各个环节,渗入领导决策层、渗入企业法人层、渗入公民守法层。

今年以来,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单位共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家,代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件,协办公证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接受法律咨询人次,代写法律文书份,为基层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同时,我所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和提高司法实践能力,着力在服务质量上追求高层次。

年是企业改制攻坚年,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企业改制上求突破,真正把"包、租、卖、股"改革落至实处。为此,街道成立企业改制办,我所作为改制办的法律顾问,理所当然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当好参谋。在改制当中,我所主要负责经济合同草拟、审核。改制工作可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前人没有做过,无经验

可学。我们只能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地在实践中摸索。因此,在改改制前,我所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把有关问题向雨花台区******进行咨询、协办;向区法院请教学习,真正做到签订一份,一份就生效。避免了以往因合同条款不规范,不合法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出现的经济纠纷。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月,街道工委决定对下属企业凤翔码头进行产权拍卖,采取竞标的方式,逐轮进行,以过十二轮的较量,钢渣公司标出其出万元,超过底价额万元,此次招标会程序由法律服务所运作。这次企业改制采用产权公开拍卖方式在我街道尚属首次,中标价高了底价如此多,不但防止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而且有效地盘活集体资产,为企业注入新的经济活力,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的。难怪当时街道工委书记何宗春同志在总结此次招标会时说:"我街道法律服务工作已渗入到所有制改革之中。"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人员将牢固树立大服务的思想,更新服务观念,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层次,优化服务质量,谒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我们深信在街道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的领导下,板桥法律服?所将成为一颗耀眼的明珠。

第3篇:2015年度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按照市、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平安黔江"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改革拓展规范管理"法律服务工作主题,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职能、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改善执业环境、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队伍素质,为构建法制黔江、平安黔江、和谐黔江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至11月,担任法律顾问218家(乡村法律顾问30家);办理各类案件1502件,涉及经济标的5600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达3003万元;代写法律文书334份,解答法律咨询478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185件,占全区法律援助任务的50%,减免收费达80余万元。涌现出2个先进单位和多名先进个人。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发展。一是落实目标责任制管理。从局到所做到了工作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到人。二是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光界、川东南、纵深律师事务所为在职聘管人员投保了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在内的近六种社会保险,人均支付保险金3500元/年,基本上解除了律师的后顾之忧,新成立的森平律师事务所已按一定比例提足了执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统一办理意外伤害(工伤)保险。三是狠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黔江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了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人员聘管、财务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四是有序推进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成立了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森平律师事务所,丰富了律师机构组织形式;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工作,法律服务所从以前的集体所有制全部改制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提高了法律服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和责任;大力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布局调整,将中心法律服务所从老城区迁驻正阳街道,黄溪法律服务所更名为舟白法律服务所,并迁至舟白街道。五是开展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结对帮扶工作。通过各结队帮扶活动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城厢所、舟白所在光界所的帮扶下,案卷质量有很大的提升;成立时间不长的濯水所在纵深所的帮扶下完善了所内规章制度;川东南所联手联合所为外出农民工成功索赔26万元;森平所与中心所协作办理法律顾问单位法律事务等等。结队协作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拓展了市场,规范了管理,提升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六是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在律师队伍中严格贯彻执行《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进一步贯彻执行《律师十要十不准》、《黔江区基层法律服务十不准规定》工作纪律和"三要三不准一报告",区局建立了对敏感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和涉黑涉案件的审核登记制度,各所设立了政治协理员。七是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完善了投诉登记制度、批办制度、处罚和公示制度,公示了监督投诉电话,建立投诉处理档案,投诉处理率和回复率达100%。今年,对5名被投诉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全面参与全区重点工作。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主动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革、非公经济发展、渝湘高速公路、旧城改造、正阳工业园区、黔永创业园区和舟白职教基地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强物流商贸业、金融服务业、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不断开发新的法律服务市场。一年来,为重点工程办理各类案件600余件,涉及经济标的5000余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深受各单位好评。二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开展涉法信访工作,从3家律师事务所中选派了10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及"大接访"活动,接待信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手段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共同维护稳定大局。全年共有100余人次律师参与涉法大接访活动,接访信访群众606人次,解答涉法疑难问题120件,现场调解涉法信访案件13件,5件信访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上千人引入诉讼法定途径;有效制止群体性上访13起、防止群体性事件38起,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称赞。三是以"法律服务进乡村"为抓手,竭力服务我区"五在五心"工程和城乡统筹发展。开展法制宣传进乡村活动,抽调20余人组成法律服务宣传队,深入20多个镇乡开展了36场大型的法律宣传咨询活动。重点宣传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及新修订和新颁发的农村常用法律法规;光界律师事务所专门编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宣传资料》3000余册送发到农家。开展了法律顾问进乡村活动。全区2/3以上的执业人员担任了乡村法律顾问,各法律服务机构已与21个乡(镇、街道)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与近129个村(居)签订了免费法律事务合作协议,惠及400多个村民小组。培训法律法规72场次,受训人员达1950人次;出具法律意见书976份,提司法建建议260条,审查合同292份。开展了"法律八进"活动。组织律师进看守所、党校、乡村、学校、工业园区、民营企业,讲授法制课达11场次,锻炼了律师才干,又为特殊人群普及了法律知识。四是开展构建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开展"送温暖"活动,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捐款4620元多次资助我局定点帮扶的中塘乡贫困党员、大学生

、经营大户和群众,为他们送去现金和电热毯;开展"法律援助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201件,免收费用达120余万元。光界所还设立了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每件援助案件补助50元办案费,并与56个村居签订了免费法律服务顾问合同,荣获司法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我市唯有光界所获此殊荣。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邀请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陈治元处长为我区80余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授课;二是开展学习培训。开展了年检注册培训,分三次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300余人次参加了市律协、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组织的业务培训,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赴西安参加"第二届西部律师论坛",并学习考察了2个律师事务所,有10名实习律师和新注册的执业律师分期分批参加了重庆律师学院学习培训。三是开展两大主题实践活动。今年3月和7月,在全区法律服务队伍中深入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两大主题教育活动。各所找准两大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结合点,召开了动员会,通过扎扎实实的学习实践,取得了实效,推动了法律服务工作科学发展,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15名律师辅助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名参加了司法考试、有8名同志通过了司法考试。有6名法律服务人员正在功读学历。特别是中心所年过六旬的李华荣同志真正做到了活到老,学到老,与本所的年轻同志一道参加法律专业自考学习,考试成绩优秀。四是开展首届法律服务"十佳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全区4家律师事务所、5家法律服务所22名执业人员参加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将于4月揭晓。

(四)抓好律协工作,努力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

一是实现法律服务党建工作全覆盖。成立了黔江区律师协会党支部,该支部是由3个律师事务所和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全体党员组成的联合党支部,有党员13人。律协支部自4月成立以来,召开党员大会,制定了工作规划,部署了党建工作,发展了建党积极分子9名,组织党员以"律师要争当科学发展观的践行者"为题参加了司法局总支举办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演讲赛,荣获优秀奖。二是积极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活动。组织全区12名老律师和老基层法律工作者欢度了重阳节;组织党员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了我局组织的"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等系列活动,自编自演的《法律服务构和谐――三句半》获一致好评;总结会后,大家精心准备的一台"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周年暨黔江区2015年度法律服务行业迎春文艺联欢会"即将上演,充分展现全体法律服务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着眼于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一是针对影响和制约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科学发展的诸多问题,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和骨干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黔江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了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人员聘管、财务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二是针对律师会见难问题,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来我局开展法律服务执业环境专题调研活动,就改善律师会见、阅卷、取证"三难"问题,以"舆情信息"上报区上和市上,被市政协办公厅采用,引起了区、市相关部门的关注。三是针对公民代理(辩护)非法收取服务费的问题,通过调研形成调查报告,以"舆情信息"上报,被市政协采用。四是针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在执业律师中开展了调查,并形成了《黔江区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面临的困难和建议》的调研文章,分别被区上和市上采用,并引起了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区上吴敏、付恺,市上黄齐帆、张轩、刘学普等多名领导先后就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作出批示。

(六)强化宣传报道,营造法律服务的良好社会影响

加强与重庆市司法行政网、西部律师网、《武陵都市报》、黔江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联络,并充分利用我局开辟的《黔江法制》和《黔江司法行政网》宣传阵地,强化法律服务宣传。一年来,律师科撰写的信息被媒体采用30篇(条),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共撰写信息18篇、调研文章9篇、典型案例10篇,被各级媒体采用10篇。扩大了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

二、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是有的所之间结队协作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内容;二是法律服务机构总体存在积累严重不足,发展后劲乏力;三是多数法律服务机构对宣传工作重视不够,社会知名度低,音响了业务拓展;四是有的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特别是联合法律服务所对执业人员的监管失控,空白法律文书管理不规范,为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执业以可乘之机,造成投诉案件不断,09年我区共5件投诉案件有4件发生在联合所,根据09年度区局与各所签订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该所考评为不达标单位,以后再有类似问题发生,将撤并该所;五是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案卷质量严重不达标,问题很多;六是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健全。七是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尚未按规定为执业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三、2015年法律服务工作主要任务

(一)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围绕区委二届七次全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三大战略的决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拓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领域。一是大力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团体为我区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二是大力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黔江区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争取区政府行文,努力为zhèng fǔ 部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企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节能减排、风险防范等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大力推进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进乡入村"工作,力争街道(镇乡)法律顾问合同签约率达100%,村(居、社区)达80%以上,要把服务"三农"放在突出位置,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落实惠农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努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大力推进法律服务向乡村延伸,为广大基层农民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等提供法律服务。

(二)努力在建设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上取得新成效

要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保持队伍良好的政治素质。各所要继续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两大主题教育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确保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做到"四个在心中",力争做到"0"投诉;全面深化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推动行业文化不断发展;搞好一年一度"办案能手"评选活动;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优表彰机制,使其更具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和适用性;制定和量化案卷质量评审标准,切实提高执业人员的办案质量和办案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解决执业环境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依法维护执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结队协作工作;引导好课题调研活动,促进法律服务队伍健康成长。

(三)努力在法律服务机构的布局调整和管理工作上取得新成效

一是着力发展乡镇法律服务所。二是调整城区法律服务所布局,规范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工作。三是切实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社会保障机制。四是进一步规范分配制度。

合同法形考任务案例(一):2015法务工作总结

第1篇:201x年法务个人工作总结

一、邂逅xx

人生的际遇起伏总是难以说清,邂逅xx只是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投了一份简历。那时的我刚从某国企离职不久,离开的原因是"世界好像天天在倾塌着,只能弯腰低头把梦越做越小了",当我发现那里确实不是我想要的舞台,我只能选择离开从头再来,哪怕对那里的同事仍有很深的感情,甚至至今依然经常联系,调侃某某同事又有什么新八卦。那时的我在律所和公司法务之间徘徊,举棋不定,不知究竟该何去何从。那时的我,在努力寻找新的方向新的未来。

说实话,xx法务的职位一开始便在一大堆岗位中为我所重视,因为它有我见过要求最细致的岗位说明。在收到面试通知后,我认真比对着岗位要求和自身能力的水平,分析着是否符合要求,预判究竟是否有机会能脱颖而出,同时也思考着这份工作是否有机会能使我向上提升,以决定是否有必要参加面试。毕竟那时并没到饥不择食的地步,我还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我清楚记得那天的场景。那天是下午面试,我刚结束了一个在市区的面试,匆匆赶回滨江。hr的面试相对简单,主要提问了毕业学校的情况、为什么从原单位离职以及对薪资福利等要求。怀揣着理想的孩子总是让命运眷顾,尽管面试开始前的中英文翻译做的很烂,尤其是中翻英完全找不到节奏和感觉,但hr还是让我顺利见到了法务办邱主管。在二楼会议室的面试,一开始我还有点紧张,这或许和我那天还没来得及吃午饭有关。但邱经理明显是富有经验的沟通者,让人感到他确实是在认真倾听,让人在对话中强烈感到他的真诚,并且总能在话语间寻找他所需要的信息再一探究竟,这些都使我渐渐释放紧张的情绪,开始侃侃而谈。当然,并非粉饰自己,而是出于信任开始真诚地展现自己,希望能得到认同,获得指点。在后来的面试及现在的工作中,邱经理都经常提醒我们沟通的重要性,沟通不仅是消弭紧张瓦解对立的最好途径,而且是增进共识增强友谊的不二法门。当我听到xx有接近三千名员工却只有四个法务人员编制时,我还是不淡定地表示了惊异。"初面"相对来说比较简短,但或许是应聘的人足够多,所以初面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了任何消息。只是对我而言,即使那时便再未继续,这次面试依然给我很多的收获,这种收获不妨可以看作是法律人前辈对后辈的提携和指引。

每次来xx面试总是匆匆忙忙,那时候每天的主要任务就是参加形形色色的面试,白天只有中午赶公交的时候才能短暂小憩。"复面"尽管姗姗来迟,但也算如约而至,只是那天hr是在18:12打电话给我的,让我吓了一跳,心想不会这时候还没到下班时间吧。复面聊的就深入很多了,依然是邱经理对我进行面试。这次从我未来的职业规划入手,谈了许多工作中可能遇到问题的细节。那天面试我印象最深的是,邱经理跟我说xx法务办的风险指数最低是零最高也是零,我深深感到这不仅是一种自信,更是一种自豪。

等待总是让人焦虑,又是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任何音信。现在看来或许是因为通过复面的人还有不少,于是有了第三次面试,这使我不禁自我调侃说我不是找工作,而像是参加海选了。这次是傅老师和邱经理先后面试了我。hr向我介绍傅老师的时候,我心里很奇怪,为什么企业中还有叫老师的呢,而且是cfo这样的高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慢慢知道这是一个尊称,是公司上下对傅老师的尊重和钦佩。很有缘分的是,傅老师不仅去过我的家乡,而且还认识我原先单位的领导,偶然的交集使我感觉异常亲切,能像学校里坐在老师办公室里那样促膝长谈。印象较深的是傅老师说法务是归财务总监管的,这样的体系设置也使我很新奇,也直接促成了我现在偶尔会翻点经济学甚至会计学的书。具体的工作还是邱经理和我谈,那次面试我感触最深的是他问我的最后一个问题,"如果xx在你试用期结束后决定不录用你,你会怎么办?",我当时就觉得这至少传递了三种信息:一是考查了我的思辨能力和应急能力,二是很有可能我通过面试了,三是提醒我即使通过面试进入试用期但如果不好好表现依然有不录用之虞。

当hr给我电话说要给我发offer时我真的感觉很高兴,不仅是因为获得了一份比较适合自己的工作,更像是获得了一种经努力而取得的认同。

二、初进xx

五月十七日,星期二,晴。

我本打算用日记的形式写下我报到第一天的情景,因为虽然已经过去了将近三个月,但那天的一切竟然比昨天还要更加清楚更加历历在目。那时的我还住的很远,"每天的交通烦扰着我所有的梦",所以赶在上班高峰期前就早早出发前来报到,以至于我到的时候前台都还没有上班。接下来是各种登记,各种复印,各种签字,因为是法学专业的关系,尽管我知道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都是格式条款,我可能没有对其进行讨价还价的资本,但我依然认真细致地审查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每一个条款,甚至是条款中每一个标点符号,以确信这并非完完全全的"卖身契"(一笑)。开玩笑地说,这是我在xx审的第一份合同,只是恰好它是我自己的合同。这使我想起当年胡适先生在北大毕业典礼上的一段致辞,胡适说如果有人告诉你让你为了国家的自由放弃你自己个人的自由,你不要相信他,争取你个人的自由就是争取国家的自由,因为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能建造起来的。如果法律人自己都不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又怎能认真对待公司的权利,更遑论法治理想、自由之花了。

办妥入职手续后,就被正式引荐到法务办了。一开始邱经理不在,接待我的是臧敏和雷婷,年龄相仿的我们很快便能通过共同的语言找到共同的话题。她们欢迎我的方式是表示她们听说要来新同事了所以每天都给我擦擦桌子和键盘,所以我是有"原罪"的,必须得请客(一笑),这使我深深感受到在面试中邱经理反复向我提及的,xx的氛围很好,大家都是年轻人,会有很多共同语言。而等邱经理回来要给我们互相介绍时,发现我们竟然已经很熟了,哈哈。

法务办的工作紧张忙碌而充实,在安排完我的上网、邮箱、协同账号等事项后,他们都各自去忙自己的工作了。作为在国企中优哉游哉浸润的我,面对这种忙碌多少有点无所适从,只能利用现有资源简单地浏览公司网站,翻看入职手册,初步自学了解公司的情况。

那天晚上我和在滨江法院上班的一个同学吃饭,我说以后我就算归你管了,如果要来你们法院打官司还请你多照顾啊。他惊呼,你这么快就适应新角色了。我说是啊,人"嫁"过去了,心自然也得"过门"。

三、理解xx

张爱玲说,因为懂得,所以珍惜。其实,只有理解了,才能去爱。没有懂得,没有理解,一切都无从谈起。

在xx的第一个礼拜真是光顾着忙了,竟忘了究竟忙了些什么。那时的我努力通过协同记着各种部门各种职务各种人名,但时至如今依然有限,

因为公司实在太大了,我只能把自己当做一块石子,投到xx这个大湖里,像涟漪一样层层向外推进,在实际接触中让自己认识更多人,也让更多的人认识我自己。那一周我印象最深的是滨江区发了一个有序用电的通知,我很惯性地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通知一带而过了,但过了会儿听邱经理给行政服务中心打电话询问此事,提示这类通知是否合法是否在断电前会给我们通知,这不仅在责任心方面给我以教育,更让我在思维方式上向一个更加专业更加职业的法务人员的标准靠拢、看齐。这使我相信,只要用心去看,真的是能通过一粒小小的沙子看到整个世界的。

第二周我在进一步理解xx文化的同时,去参加了由研发中心夏青主讲的scrum培训。这是我第一次近距离接触it软件开发设计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论,这种有差异的思维接触真的有碰出火花的感觉。那天我在qq状态中说:"哥现在是it人士了......",引来众多"围观",其实这并不仅仅只是一句玩笑。法务的特点决定了,如果完全不懂得行业规则和公司的具体业务是不可能做好法务工作的。而这也是我之所以选择xx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为这里是我所不熟悉的领域,有太多东西值得我去学习。这里有我不熟悉的思维,有太多的机会让我去理解他们的世界。

正是这种渴望沟通渴望交流的动机,使我入职第二周就全身心投入到参加和银行事业部联谊的拓展活动中去。两天的时间很快过去,但我明白,它不仅仅只是晒黑了我的皮肤,也让我对xx人有了更多的理解更多的懂得,对xx也有了更多的感情。

在随后的日子里,我一直在努力适应着自己的角色转换,努力从一个专业的法务人员角度来看待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慢慢地,邱经理让雷婷教我印章管理,让臧敏教我合同评审,从点滴做起,熟悉法务办的日常工作。我原先以为印章管理是挺轻松的活儿,只要盖个章就好了嘛,没有技术含量。但当我跟着雷婷认真学习印章管理时我发现事情远不是我想的那么简单。印章管理不仅要对公司上下所有的部门职能甚至所有部门负责人的权限了如指掌,而且要认识各种"老大们"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的签名,更要认真审慎地对待每一次盖章,确保经过有效途径有相关权限的审批。合同评审中能学的就更多了,首先必须对公司的合同模板仔细研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烂熟于心。其次要与各类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事先了解情况,事后解释修改理由。再次要"事无巨细"地对待每一份合同,不论是采用公司模板的还是采用对方模板的或是双方协商的,面对同事的信任,我们都深感责任重大,绝不轻易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我们知道,因为我们的一时疏忽,也许会对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会让很多同事日夜的辛苦白干。

而经过公司一级培训后,我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行模式和各部门职能等都有了更加系统更加深刻的认识,将原先零零碎碎的东西像珍珠串成项链一样整合在一起。而且,在公司呆了将近一个月后再参加培训学习,对于公司的发展历史、企业文化等也有了更为直观更有对比的认知。在今天蓦然回首,xx人一路走来的足迹踏实而又稳重,而且披荆斩棘一往无前。

套用著名足球评论员詹俊的名言,如此xx,你怎能不爱!

四、梦想在xx

"如果用做事业的心来做职业,你所从事的任何职业都有可能成为你的事业;如果你仅仅只是用职业的态度来做事业,你一辈子也只能拥有各种各样的职业而不会有自己的事业。"

在xx,在法务办,我如此深刻地理解了所谓的事业心其实就是责任心。

记得进公司不久的第一次部门会议上,邱经理反复强调责任心在工作中的重要,而这种强调在今后的日子都被他身体力行的言传身教所不断强化,成为法务办每个人的基本原则。我感动于邱经理经常放弃周末时间忙于处理各种紧急案子,我感动于雷婷为了给事业部同事盖章而几乎每天都要加班,我感动于臧敏为了修改规程评审合同而忙碌到八九点才"下班",我更感动于大家因为日常工作繁忙而将部门的会议等工作都放到了下班之后,直到饿得都不行了才发现时钟已经快指向了十一点......广告说,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而对我们来说,责任心有多重,生命的质量才有多重。

在应聘时,我说我不喜欢那种每天一睁开眼就知道接下去一整天过的都是和昨天一样无聊的日子。对我来说,"莫问辛勤有多少,耕耘自由新收获",我希望自己每天醒来时都能对新的一天充满期待,都能思考和解决各种各样不同的事情;每天下班后在电脑前写日记时都能记录下自己的进步不是无病呻吟似的卖弄文字;每天晚上在睡觉前回想过去的一天都能觉得是有意义的,都能忍不住想亲自己一口,表扬自己一下:"小样儿,不错嘛!"

有梦最美,希望相随。在xx,我看到同事们都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让xx越来越好,同时也希望背靠大树好乘凉,在xx越来越好的同时让我们每个个体的生活都越来越好。正是这种憧憬使每个人都热情饱满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因为我们知道,我们是生命共同体。

在xx,我学会了更多地换位思考,领悟着"体验价值",思考着从别人的角度来设计自己的工作评价自己的工作;我学会了更多地互相理解,因为我知道如果我负责的工作做的不到位,我的partner会因此而付出更多不必要的汗水,浪费很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我学会了相互尊重,因为我看到每一个同事都在用职业的精神,用解决问题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件工作。

在xx,我学会了将书本上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case中去,而不仅仅只是纸上谈兵;我学会了活在当下活在中国,具体地实证地来看待现实

问题,而不是根据国外根据历史,抽象地规范地看待问题;我学会了不再愤青般只是纯粹的批判、批判再批判,而是从思考如何改善问题的角度成熟地看待问题。

在xx,我知道我找到了我想要的方向和未来!

第2篇:2015年大型投资集团法务工作总结报告

各单位法务代表:

我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商业风险越来越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风险,而同样,一切法律风险最终将体现为商业风险。没有哪一次的法律风险不伴随着企业经济利益的得与失。鉴此,我集团公司高层领导班子,对于法务工作的展开日益重视。受董事会委托,现将集团公司法务工作做一简要说明如下:

一、集团公司前期法务工作及法务自查表的回顾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15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15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从各单位反馈回来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各单位法务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了对常规业务合同的法务人员参预审查的制度,但有些单位还没开始,只是有争议时就去找外聘律师处理诉讼,而内部法务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2、各单位法务人员的法律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具有独立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参预合同会审把关的能力,但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可能刚刚接触,对于如何开展法务工作处于迷茫状态,不清楚自己该做哪些事。

3、合同相关档案管理处于薄弱状态。

从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没有哪家单位在自查表中提及法务人员参预对合同相关档案的管理问题。各单位对于法务档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诉讼案卷上,没有把法律实务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集团公司已经发生过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相关资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处理上的困扰,另一些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相关资料的齐备对于诉讼案件的有效处理,所带来的便利。法务人员参预档案管理,就是参预证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证据不是为了诉讼,但没有证据的支持,谈判也不会有力。

4、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于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从总体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认识上,对于法务人员参预事前法律风险控制的认识并不统一,现状是:有的单位所有合同均经法务人员审核,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法务人员参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事后救火员的定位占了主导地位。但国家经贸委、国资委立足于现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定位则是:法律顾问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务人员是领导的法律参谋与助手。让法务人员参预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务人员对于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务人员从这些活动中,发现法律问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领会,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办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集团应将法务工作的关口从事后统一到事前上来,将法务人员从救火员统一到企业风险控制员的角色上来。

二、2015年集团公司的法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15年法务工作的主要目标,简要来说,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务人员的工作队伍,完善集团公司的基础性法务工作制度。

围绕主要目标,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全集团各级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救火为补充的法务工作指导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务工作,不只是耗费企业高层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效果还往往不佳,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支出。这种思路与现代法务工作的思想及国家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总结旁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防微杜渐,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上升为管理的制度,上升为合同的条款,使同样事情不再发生或减少发生的概率。达到减少事后救火的发生率,为企业减损服务。

事前防范式考虑到合同订立后,风险的形成与积累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合同履约的过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时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进、主动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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